案情簡介:成年人帶著未成年人去要債
李某(成人)相約15周歲的張某去找趙某索要債務,因所債未果,李某以重傷的故意對趙某實施了暴力行為。而張某只是往趙某的大腿踢了一腳。
法院判決:構成故意傷害罪
經法院審理認為,張某和李某在故意傷害罪的范圍內成立共同犯罪,但并不承擔該罪的刑事責任。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負刑事責任。因張某未滿16周歲且沒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所以其對故意傷害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律師說法:區(qū)別對待,罪責自負
首先,從該案可知張某實施了一個踢趙某大腿的危害行為,該行為并不具有導致趙某重傷結果的可能性。從有利于被告人的歸罪原則和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理論來分析,本案只能認定張某具有輕傷的故意。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說認為,二人以上雖然共同實施了不同的犯罪,但當這些不同的犯罪之間具有重合性質時,則在重合限度內成立共犯。李某以重傷的故意,張某以輕傷的故意,共同對趙某實施暴力行為導致趙某重傷,張某和李某在故意傷害罪的范圍成立共同犯罪。張某成立故意傷害罪,但李某成立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罪。
其次,在“部分實行全部責任”的前提下,還要堅持“區(qū)別對待、罪責自負”的原則,即各共犯人只能在自己有責的范圍內對共同造成的違法事實承擔責任,對他人超出共同故意實行的犯罪不承擔責任。本案中,張某對李某的重傷結果并沒有起到直接的原因力、作用力,故張某的危害行為和李某的重傷結果并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且張某在實施犯罪行為時未滿十六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故,張某無須對李某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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