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王某成年前后連續(xù)犯盜竊他人財物
王某于2012年5月21日上午,伙同他人來到昆山市張鋪鎮(zhèn)江南春堤5幢201室,在該室內(nèi)竊取了兩臺筆記本電腦,一臺的所有人為彭再龍,型號為戴爾牌N4030型,價值1 900元人民幣;另一臺系賀勇所有的價值800元人民幣神州天運Q1600型筆記本電腦。竊得上述兩臺筆記本電腦后,均銷贓給了王威風。王某在歸案后對其犯罪事實進行了如實供述。公安機關在案發(fā)后,從王威風處調(diào)取了涉案的兩臺筆記本電腦,發(fā)還給被害人,且從王某處扣押了一臺仿蘋果牌筆記本電腦。
另,王某于2008年9月至12月期間,單獨或結伙實施了十九起盜竊犯罪,盜劫數(shù)額達人民幣21 430元。其中,年滿十八周歲前實施了七起,價值4 230元人民幣;年滿十八周歲后實施了十二起,價值共計17 200元人民幣。2009年7月15日,王某被另案法院以盜竊罪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兩萬元人民幣。2011年5月25日,王某刑滿釋放。
公訴機關以王某犯盜竊罪,提起公訴。
二、法院判決:王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
一審法院判決:王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 000元;扣押的仿蘋果牌筆記本電腦一臺,由公安機關依法作出處理。
宣判后,王某未提出上訴,公訴機關亦未提出抗訴,一審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三、律師說法:十八歲前后所犯同種罪可構成累犯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睋?jù)此,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不構成累犯。對于此處“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根據(jù)立法精神,應理解為犯罪分子在犯前罪與后罪時均為已滿十八周歲的人,否則不認定為累犯。鑒于此,若行為人跨越十八周歲實施了犯罪,十八周歲前與十八周歲后實施的犯罪可以相互獨立,單獨被認定為犯罪,在上述犯罪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又實施了其他犯罪,在滿足累犯的其他條件下,構成累犯。
行為人跨越十八周歲多次實施了盜竊行為,十八周歲后實施的盜竊行為與十八周歲前實施的盜竊行為能夠相互區(qū)分,且可單獨構成犯罪。在上述情況下,行為人在十八周歲后實施的犯罪不屬“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行為人因上述的多次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滿釋放后的五年內(nèi),又實施了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依法應判處有期徒刑。該行為人的行為符合普通累犯的構成要件,構成累犯。
就本案而言,王某跨越十八周歲實施了十九起盜竊罪,且因該十九起盜竊罪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于2011年5月25日刑滿釋放。上述十九起盜竊罪中,十八周歲前實施了七起,十八周歲后實施了十二起,十八周歲后所實施的十二起與十八周歲前實施的七起能夠相互區(qū)分,且均單獨構成犯罪,因此不屬“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 2012年5月21日,王某再次秘密竊取了他人財物,構成盜竊罪,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此次盜竊發(fā)生在2011年5月25刑滿釋放后的五年內(nèi),故王某的行為符合普通累犯的構成要件,構成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