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電話謊稱飛機上有炸彈,涉嫌犯罪嗎?
(一)案情簡介
2012年8月30日22時許,被告人熊某得知債主將搭乘航班向其索債,為阻止或遲滯債主到達,遂撥打深圳機場客服投訴電話,謊稱當天從襄陽至深圳的深圳航空公司ZH9706航班上有爆炸物,將于飛機起飛后45分鐘爆炸。深圳航空公司接到通報后,隨即啟動一級響應程序,協(xié)調空管部門指揮ZH9706航班緊急備降武漢天河機場。緊急備降期間,導致空中9個航班緊急避讓,武漢天河機場地面待命航班全部停止起飛并啟動了二級應急響應程序,調動消防、武警等多個部門200余人到現(xiàn)場應急處置,深圳航空公司為運送滯留在機場的乘客,臨時增加2個航班,給深圳航空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7萬余元。
(二)法院判決: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判處熊某有期徒刑4年
湖北省襄陽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熊某故意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判處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四年。判決宣告后,被告人熊某未上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三)律師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一)致使機場、車站、碼頭、商場、影劇院、運動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秩序混亂,或者采取緊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響航空器、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
(三)致使國家機關、學校、醫(yī)院、廠礦企業(yè)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活動中斷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區(qū)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衛(wèi)生檢疫等職能部門采取緊急應對措施的;
(六)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最近幾年,世界上常出現(xiàn)恐怖襲擊事件,我國應對恐怖襲擊也是零容忍,堅決予以打擊。2013年最高院出臺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對于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的具體情形以列舉的方式予以規(guī)定。本案中,熊某為阻止債主坐飛機向其要債,故意撥打航空公司客服電話謊稱飛機上有炸彈,武警、特警等200多人到現(xiàn)場處置,緊急疏散人員,造成航空公司數(shù)十七萬元的損失,其行為已經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符合刑法第291條、最高院司法解釋中對于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的規(guī)定,湖北省襄陽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綜合全案,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判處熊某有期徒刑4年,量刑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