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翁持刀殺害同學,傷人者應承擔何種刑罰?
據東方社會網消息:2017年8日21日上午8時許,旅順水師營街道水師營車站,突然發(fā)生一陣騷亂,人群中,一名老年男子手中揮舞著帶血的兇器,威脅想要上前的警察和附近的圍觀者們,但很快被警方控制。在此之前,他在附近的一旅社內,剛剛殺死了自己相識多年且關系不錯的老同學。據知情者透露,行兇者生于1949年,姓劉,與被害人(1948年生)為同學關系。而這次發(fā)生慘劇,現場有多種說法,其中一種是被害人(也有說是其家人)多年前曾向劉某借款幾千元,劉某稱一直未還,為此討債多年心中怨恨生出殺機。但這一說法被多人否定,稱劉某的錢被害人早已還清。目前,行兇者劉某已被警方控制,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法律觀點:劉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由于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于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同時法律規(guī)定,已滿75歲的人不適用死刑?!缎谭ㄐ拚?八)》關于75歲以上老人犯罪可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原則,體現了刑法矜老恤幼的精神。但仍會判一定刑期的刑罰。《刑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劉某年齡未滿75周歲,因此不適用《刑法修正案(八)》的相關規(guī)定,依然按照故意殺人罪的一般標準定罪量刑。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關于“老翁持刀殺害同學,傷人者應承擔何種刑罰?”的簡單介紹,如果您有什么問題,歡迎來電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