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敬明騷擾男作家上熱搜
李楓8月21日晚更新長微博《關于郭敬明,致所有人》,稱08年參加郭敬明和長江文藝出版社一起舉辦的“第一屆文學之新全國新人選拔賽”,并簽約了郭敬明的公司,在出版第一本小說期間,和郭敬明一起工作,在賓館遭到郭敬明性騷擾:“當天晚上他就來到我的床上,把手放到我的身上,我抓住他的手腕,他尷尬地笑了一下,回到了自己的床上。第一天就這樣相安無事了,我以為我的態(tài)度能夠讓他明白,結果第二天他仍不死心,居然還想給我口交。惡心至極。”
李楓還透露自己曾咨詢律師,“律師說目前中國的法律里,同性性侵犯犯罪是空白,而且這樣的犯罪取證困難?!辈⒎Q:“郭敬明的世界是一個淫亂的世界,他經(jīng)常性騷擾、性侵犯簽約到他公司的男作者、公司的男性職員,據(jù)我所知的就有五個人,我不知道的就更多了”。
隨后李楓轉發(fā)這篇微博并@共青團中央 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 人民日報 公安部刑偵局 中國政府網(wǎng) 微博法律,稱:“希望你們能將這些事情上報,幫助我追究他的法律責任,給他嚴懲,不要讓這些骯臟的東西成為社會風氣。”(新浪新聞)
猥褻男性可以構成犯罪
關于本次爆料真假,本文不作評論,但是生活中是會經(jīng)常出現(xiàn)猥褻甚至性侵男性的現(xiàn)象,那么這種現(xiàn)象刑法是否有罪名可以規(guī)制?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237條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罪的條款,將猥褻婦女改為猥褻他人,“他人”當然既包括婦女,也包括男性。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性騷擾男性情節(jié)嚴重的,也可能構成犯罪。本詞條按照修改后的罪名介紹。所謂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猥褻罪只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違背男性 女性或者兒童的意志,強制猥褻或侮辱男性 女性或者兒童,并且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扳C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敝饕薷牧藘牲c:
1、將猥褻罪中的“婦女”修改為“他人”,被猥褻的對象將不僅限于女性,男性也可能成為該罪中的被害人勒。
2、第二款的情節(jié)加重犯的范圍擴大了,增加了“其他情節(jié)惡劣”。
將猥褻的對象擴大到男性,這是性權利保護平等化的必然要求,早在2011年筆者就撰文建議建議:將刑法第237條第一款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九實質上采納了這樣的建議。
我國刑法當時將男性排除在犯罪對象之外,其原因無非是考慮到婦女和兒童在生理、身心方面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有必要予以特殊保護,以體現(xiàn)我國一貫重視保護婦女和兒童合法權益的政策。但是時至今日,已經(jīng)與社會現(xiàn)實不符,急需修改。一方面,性權利應該受到平等保護,性權作為基本、普世人權,對性權利的男女平等保護已經(jīng)得到國際公約的認可。
世界上多數(shù)國家刑法均沒有將強制猥褻罪(包括強奸罪)的對象限定為婦女。另一方面,時至今日,男性的性權利受到侵害的案件已經(jīng)發(fā)生。需要順便指出的是,強奸罪的對象同樣不應該限于女性,近年來男性被強奸的案件不斷見諸于媒體,這也是平等保護男性性權利的應有之義,猥褻男性的行為犯罪化正是體現(xiàn)了對男性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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