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偷東西逃跑時使用暴力
兩名小偷分別叫黃裕龍和曾月歡。2007年12月2日,2人來到南寧市火炬路一家粉店門前,將一輛電動車偷走。2人騎車逃跑時正好經(jīng)過車主與其朋友李某的面前,車主及李某馬上追趕,一些熱心群眾也一起追。黃裕龍、曾月歡見勢不妙棄車逃走,被群眾攔截時,兩人分別拿出隨身攜帶的牛角刀和鑷子抗捕,并將李某劃傷,但最終還是被群眾制服。
法院判決:被告人行為構成搶劫罪
西鄉(xiāng)塘區(qū)法院審理后,認定黃裕龍、曾月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私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在盜竊得逞后逃跑過程中被群眾追捕,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兩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在共同犯罪中,兩人雖分工不同,但作用相當,均是主犯,法院認定兩名小偷構成搶劫罪,均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以案說法:盜竊實施暴力會構成搶劫罪嗎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六十九條規(guī)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梢姡D化型搶劫罪分兩類:第一類是攜帶兇器搶奪轉化而成的,第二類是犯盜竊、詐騙、搶奪罪后出于某種目的繼續(xù)實施特定行為轉化而成的。在這二類轉化型搶劫罪中,第一類是基于前提行為“攜帶兇器”而轉化,第二類是基于后續(xù)行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而轉化,二者相對而言,“攜帶兇器”是靜態(tài)的、消極的,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是動態(tài)的、積極的。為便于闡述,本文姑且將第一類稱之為消極轉化型搶劫罪,將第二類稱之為積極轉化型搶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