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偽造結婚證變賣女友房屋
被告人王某與被害人張某(女)為戀人關系,被害人張某以個人名義分期付款購買一套商品房,至2012年將該房屋貸款還清。2013年王某向張某提出,想借用其商品房買賣合同書抵押貸款,張某將購房合同書及相關票據交給王某。被告人在多次貸款未果后,遂產生變賣該房屋的想法。其在被害人張某不知情的情況下,持偽造的與張某的結婚證、張某的房屋過戶授權委托書到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將商品房買賣合同書的認購人變更為其本人。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的工作人員到房管所辦理了共有人為王某和張某的房產證,后被告人王某將該房屋出售并過戶給李某。張某偶然機會發(fā)現李某正在裝修此房屋,遂知道王某將此房屋出售給李某。于是張某報案,王某被抓獲歸案。
法院判決:構成詐騙罪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罪,理由是被告人王某為達到其非法占有被害人房屋的目的,向房地產公司工作人員隱瞞其與張某不是夫妻的事實,且向工作人員提供其偽造的結婚證、授權委托書等材料,騙取了工作人員的信任,最終將房屋過戶出售。
律師說法:辨析偽造結婚證的行為
王某通過偽造與張某的結婚證、張某的房屋過戶授權委托書等手段,虛構與張某為合法夫妻關系及張某辦理房屋過戶的授權委托的事實,使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及房管所的工作人員產生錯誤認識,進而王某能夠順利將該房屋變賣并過戶給李某,致使張某財產遭受損失。王某在主觀上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詐騙行為,騙取數額較大的他人財物,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其行為應成立詐騙罪。
本案為典型的“三角詐騙”,受騙者為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及房管所,但被害人則為遭受財產損失的張某。雖然王某是在張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偽造相關材料將房屋過戶出錯,但是不能將該行為評價為盜竊罪中的秘密竊取。王某通過詐騙手段,使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與房管所產生了王某與張某系合法夫妻、夫妻二人要變賣自己的房屋的錯誤認識,并借助房管所依法變更登記的權限,達到變賣房屋的目的,使張某蒙受損失。由此可判定王某的行為不是盜竊行為。
王某偽造結婚證的行為雖構成了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但該行為與王某變賣該房屋的目的行為之間存在牽連關系,成立牽連犯。根據刑法理論,對牽連犯應從一重罪論處,因此本案宜定為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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