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行為人因對被害人不滿,高速撞擊被害人
李X對秦巍提出中斷與其交往不滿,經(jīng)常騷擾秦巍。后李X駕駛白色捷達車將從西向東橫過馬路的秦巍高速撞出,致使秦巍右側硬膜外血腫、腦挫裂傷、外傷性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雙肺挫傷、雙側血胸、雙側腓骨小頭骨折等多處損傷。李X駕車逃離現(xiàn)場時被抓獲。經(jīng)鑒定,秦巍當日損傷已構成輕傷。
公訴機關以李X犯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
二、法院判決:李X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一審法院判決:李X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公訴機關移送捷達牌轎車一輛及鑰匙二把,予以沒收。
李X不服一審判決,以一審判決與事實不符、其不構成犯罪為由,提起上訴。
李X的辯護人辯稱:李X在主觀上沒有造成被害人傷害的故意,僅為過失,并且僅造成被害人輕傷的后果,因此李X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一審判決定性有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律師說法:故意駕車高速撞擊被害人,可構成故意殺人罪
行為人明知駕駛機動車輛撞擊他人會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仍故意駕車高速撞擊被害人,致被害人輕傷,構成故意殺人罪。
司法上對犯罪故意內容的認定,首先要以行為人的自身認識為基礎、參考社會上一般人的認識去判斷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發(fā)生可能性的認識程度。若判斷行為人能認識到危害結果的發(fā)生具有必然性,則該行為人的主觀方面不可能為間接故意,即使危害結果沒有發(fā)生,也應該認定為直接故意犯罪,系犯罪未遂。本案中,李X因對被害人與其斷絕戀愛關系不滿,經(jīng)常騷擾誹謗被害人,并于案發(fā)當日駕車逆行,加速行駛,并未采取任何避險措施撞擊被害人。李X明知駕駛機動車輛撞擊他人會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仍故意駕車高速撞擊被害人,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李X犯罪未遂,依法應對其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