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麗江被打宣判
女游客在麗江被打案件今日宣判!2017年8月17日上午,麗江市古城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和榮松犯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杜澄、曹二車龍補、吳原華、趙智、和凌波犯尋釁滋事罪一案公開宣判。

古城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11月11日凌晨3時許,被害人董某某、張某、孫某三人到麗江市古城區(qū)祥和路“寧蒗松果兒燒烤屋”包間內吃燒烤,被告人和榮松、杜澄、曹二車龍補、吳原華、趙智、和凌波隨后也到該燒烤屋大廳吃燒烤。被告人一方對被害人一方進行挑釁并對三名被害人實施了毆打,之后六名被告人逃離現(xiàn)場。經鑒定,被害人董某某的傷情被評定為輕傷二級,被害人張某、孫某的傷情被評定為輕微傷。另外,2016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和榮松在楚雄彝族自治州南華縣龍川鎮(zhèn)吃燒烤時持刀將李某砍傷后逃離現(xiàn)場,于2016年8月2日到公安機關投案。經鑒定,被害人李某的傷情評定為輕傷一級。

古城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和榮松、杜澄、曹二車龍補、吳原華、趙智、和凌波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造成一人輕傷二人輕微傷的后果,破壞了社會秩序,六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此外,被告人和榮松在楚雄州南華縣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一人輕傷的后果,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判處被告人和榮松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被告人杜澄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曹二車龍補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吳原華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趙智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和凌波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害人董某某與六被告人就附帶民事 賠償自行達成和解并已實際履行,被害人董某某申請撤回其附帶民事訴訟。古城區(qū)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準許撤回附帶民事訴訟。六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從一審判決,不上訴。(來源:騰訊新聞)
尋釁滋事罪如何量刑
我國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xiàn)形式規(guī)定為四種: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④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節(jié)惡劣”:
(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七)其他情節(jié)惡劣的情形。
第三條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節(jié)惡劣”:
(一)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三)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jié)惡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