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預謀持刀搶劫被發(fā)現(xiàn)
2013年4月27日,因盜竊剛出獄不久雷某與李某(另案處理)預謀持刀搶劫,準備作案。當晚10時左右,二人在市區(qū)一賓館附近伺機搶劫作案時,被巡防隊員檢查案發(fā)。歸案后,雷某供述了自己企圖作案的事實。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構成搶劫罪無爭議,但在犯罪形態(tài)上卻產(chǎn)生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此案屬于搶劫未遂。雷某與李某預謀搶劫,準備了作案工具,并開始著手伺機實施搶劫,因被巡防隊員檢查案發(fā),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未得逞。
另一種觀點認為,此案屬于搶劫預備。
以案說法:犯罪預備和未遂的區(qū)別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條規(guī)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nbsp;第23條第一款規(guī)定:“已經(jīng)著手實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為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成立犯罪預備需要有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被告人具有實現(xiàn)某種犯罪的意圖,只有在犯罪意圖支配下實施的準備行為,才能成立犯罪預備;
第二,進行了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等犯罪的預備活動。所謂準備工具是準備為實行犯罪使用的各種物品,制造條件是指為犯罪實行具有直接制造機會或創(chuàng)造條件的行為;
第三,預備行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預備階段,未能進展到著手實施犯罪。
成立犯罪未遂的要件是:
第一,被告人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即已經(jīng)開始實施刑法分則某條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
第二,犯罪未得逞,也即犯罪沒有達成既遂狀態(tài);
第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通常有: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阻止、自然力的阻礙等。
通過以上可以看出,是否“著手”實施犯罪,即是否開始實施刑法分則條文規(guī)定的某種犯罪行為,是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區(qū)別的根本標志。犯罪預備是“準備實行犯罪”,遭到意志以外的原因的阻止,未能開始實施犯罪。而犯罪未遂是“已經(jīng)著手實施犯罪”,由于遭到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既遂?!爸謱嵤┓缸铩钡囊凰查g,是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的分水嶺,比如在盜竊罪中,犯罪人尾隨被害人時,處于預備狀態(tài),如果犯罪人因為被害人警惕高或者其它不好下手的原因“知難而退”,其行為就停止在犯罪預備狀態(tài)。在犯罪人手伸向被害人財物的時候,其行為就越過分水嶺,進入著手實施狀態(tài),這時如果犯罪人的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制止,就屬于犯罪未遂狀態(tà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