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敲詐勒索中涉嫌搶劫
2014年1月18日凌晨,被害人歐日金、歐運彪、鄧敏、聶超祥四人在湖南省寧遠縣嘉年華賓館823房間與歐陽敏吉和被告人歐陽仁勵共六人一同吸食了毒品。被告人歐陽發(fā)得知此事后,于同日凌晨4時許糾集被告人胡志斌,在歐陽仁勵的帶領下又來到嘉年華賓館823房間。在房間內(nèi),歐陽發(fā)、歐陽仁勵先后持刀,胡志斌拿一根伸縮警棍,以歐日金等四人帶起歐陽敏吉(系歐陽發(fā)的女友)吸了毒為由,脅迫歐日金等四人拿三千元錢。歐日金等人不愿拿錢以及拿出的錢不夠時,歐陽發(fā)、胡志斌二人便毆打歐日金、歐運彪。歐日金等人被逼無奈,只好交出現(xiàn)金五百多元。后被告人歐陽發(fā)又搜走歐運彪的四百元,將九百多元交給被告人歐陽仁勵。當被告人歐陽發(fā)、胡志斌、歐陽仁勵將被害人聶超祥、鄧敏帶到寧遠縣天使賓館繼續(xù)索取錢財時,公安機關將被告人歐陽發(fā)、胡志斌、歐陽仁勵抓獲。三被告人及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基本事實及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的證據(jù)均未提出異議。
法院判決:被告人行為構成搶劫罪
寧遠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歐陽發(fā)、胡智斌、歐陽仁勵的行為構成搶劫罪,應以搶劫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分別判處被告人歐陽發(fā)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胡智斌、歐陽仁勵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
律師說法: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qū)別
1、搶劫罪的“威脅”是當著被害人的面,由行為人直接發(fā)出的;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可以是當面發(fā)出的,也可以是通過書信、電話、電報等形式發(fā)出,可以是行為人本人發(fā)出,也可以通過第三人發(fā)出。
2、搶劫罪的“威脅”是揚言當場實施,“威脅”的內(nèi)容都是當場可以實施的;敲詐勒索罪的“威脅”一般是揚言將要實施,并不一定當場實施,威脅的內(nèi)容可以當場能夠實施的,也可以是在以后的某個時間才能實施。
3、搶劫罪是迫使被害人當場交出財物;敲詐勒索罪迫使被迫交出財物的時間、地點,可以是當場,也可以是在以后指定的時間、地點交出。
4、搶劫罪占有的財物只能是動產(chǎn);敲詐勒索罪占有的財物可以是動產(chǎn),也可以是不動產(chǎn)。
5、搶劫罪除使用威脅手段外,還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往往同時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敲詐勒索罪,不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不侵害公民的人身權利。
6、主觀故意的內(nèi)容不同。搶劫罪故意的內(nèi)容是搶劫;敲詐勒索罪故意的內(nèi)容是敲詐勒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