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五星酒店賣淫案一審宣判:老板“太子輝”獲無期
澎湃新聞報道稱:2014年2月9日,中央電視臺曝光太子酒店桑拿中心存在組織賣淫活動,稱其2004年開始,即逐步開始成為一個大規(guī)模提供賣淫活動的場所,并逐漸呈現(xiàn)出“產業(yè)化”和“專業(yè)化”特點。央視曝光后,梁耀輝即通知相關人員緊急毀滅證據(jù)。太子酒店桑拿中心賣淫案案發(fā)后,先后有15人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曾為全國人大代表的梁耀輝缺席當年全國兩會,隨后其全國人大代表資格被終止。
2014年4月14日,梁耀輝,梁耀輝被稱為東莞“太子輝”,曾是東莞的風云人物,其實際控制的太子酒店為五星級酒店。因涉嫌組織賣淫罪被東莞市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東莞市檢察院指控包括梁耀輝在內的太子酒店47名員工,犯組織賣淫罪、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毀滅證據(jù)罪等三大罪名。其中,29人被指控組織賣淫罪,16人被指控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2人被指控幫助毀滅證據(jù)罪。對梁耀輝的指控最為嚴厲,被認定為“情節(jié)特別嚴重”。東莞市中級法院2015年5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該案。
檢察機關公訴稱,太子酒店桑拿部僅2013年營業(yè)收入超過4890萬元,梁耀輝等人組織賣淫超過十萬次以上,其中有部分還涉及組織未成年人賣淫。案發(fā)后有兩貨車票據(jù)被銷毀,在庭審現(xiàn)場,當公訴人宣讀完公訴書后,除梁耀輝等四人外,其他43人表示當庭認罪。
什么是組織賣淫罪?
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雇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權利和社會道德風尚。組織賣淫罪 賣淫、 嫖娼是舊社會遺留下來的丑惡現(xiàn)象,法律一貫予以禁止。組織他人賣淫的 犯罪行為比一般的犯罪行為具有更為嚴重的 社會危害性,它直接促使賣淫、嫖娼活動的蔓延,嚴重損害或威脅人們的身心健康,敗壞社會風氣,嚴重破壞 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危害社會治安管理秩序。組織賣淫的 犯罪對象是“他人”,不是指一個人,而是指多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實施了組織、策劃、指揮他人賣淫的行為。 組織,是指發(fā)起、建立賣淫集團或賣淫窩點,將分散的賣淫行為進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組織作用的行為。策劃,是指為組織賣淫活動進行謀劃布置、制定計劃的行為。指揮,是指行為人在實施組織他人賣淫活動中起領導、指揮作用,如實際指揮、命令、調度賣淫活動的具體實施等。
上述組織、策劃、指揮三種行為,都是組織賣淫的行為,都具有明顯的組織性,行為人只要具備其中一種或者數(shù)種行為,就可認定其實施了組織賣淫行為。
組織他人賣淫的具體手段,主要是招募、雇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
招募,是指將自愿賣淫者招集或者募集到賣淫集團或者其他賣淫組織之內進行賣淫活動的行為。雇傭,是指以出資為條件雇傭自愿賣淫者參加賣淫集團或者其他有組織的賣淫活動。強迫,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或者迫使不愿賣淫者或者不愿參加賣淫組織者而使其參加賣淫集團以及其他賣淫組織,強迫不愿賣淫者進行有組織的賣淫活動。引誘,是指以金錢、財物、色相等為誘餌,誘使他人參加賣淫集團或者其他賣淫組織,或者誘使他人參加其他有組織的賣淫活動。容留,是指容納、收留自愿賣淫者參加賣淫集團或者其他賣淫組織,或者參加有組織的賣淫活動。上述五種具體的手段,可以是同時交叉使用,也可以是只使用其中一種或者數(shù)種,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 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 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但構成本罪,必須是賣淫的組織者,即俗稱的“老鴇”、“窩主”。賣淫的組織者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一個團伙。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具有組織他人賣淫的“組織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組織他人進行賣淫活動的行為,并且明知這種組織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
本案中,“太子輝”作為太子酒店為五星級酒店的實際控制人,組織賣淫超過十萬次以上,其中有部分還涉及組織未成年人賣淫。其行為已經構成組織賣淫罪。更多相關刑事問題,歡迎咨詢法邦網(wǎng)專業(yè)刑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