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肇事致1死妻子頂包
法制晚報報道稱:石景山檢察院指控,時年54歲的北京籍男子杜某,案發(fā)前系北京建喜聯(lián)拆遷征地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2017年5月8日晚上7時許,駕駛一輛黑色寶馬牌轎車,由西向東行駛,至石景山區(qū)潭峪路高雅電線桿對面時,由于杜某本人駕駛不當,造成車輛撞倒路此地的被害人張某,致其當場死亡。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杜某沒有留在原地處理,反而離開,事后,杜某妻子還跟負責處理此次事故的交警隊謊稱是她所為。今天上午,因交通肇事罪,杜某被判有期徒刑2年。但杜某否認妻子為其頂包一事,杜某交代由于自己身體不好,妻子此舉是擔心他的身體。
什么是包庇罪?
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具體包括窩藏罪和包庇罪。包庇罪只能由作為方式實施,單純不提供證言、沉默不語或者不出庭作證行為,不屬于“做假證明包庇他人”的行為,不成立包庇罪。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犯罪對象是各種依照刑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人。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實施窩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為。窩藏,是指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這種行為的特點是使司法機關不能或者難以發(fā)現(xiàn)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外,向犯罪的人通報偵查或追捕的動靜、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裝的用具等等,也屬于幫助其逃匿的行為。包庇,應限于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掩蓋犯罪人。在司法機關追捕的過程中,行為人出于某種特殊原因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機關投案或者實施其他使司法機關誤認為自己為原犯罪人的行為的,也應認定為包庇罪。窩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經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潛逃未歸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機關羈押而脫逃的未決犯與已決犯。
主體是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主觀上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明知是犯罪人的,當然成立本罪;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不明知是犯罪人,但發(fā)現(xiàn)對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繼續(xù)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也成立本罪。
本案中,杜某的妻子明知丈夫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為使身體不好的丈夫免受刑事處罰,還對處理事故的交警謊稱是自己所為,屬于典型的包庇行為,構成包庇罪。更多相關刑事問題,歡迎咨詢法邦網(wǎng)專業(yè)刑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