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用他人支付寶秘密轉(zhuǎn)賬
甲某和乙某是朋友關系,甲某知道乙某經(jīng)常使用手機銀行、支付寶等應用程序。某日,甲某借用乙某手機,用乙某出生日期破解了乙某手機銀行信用卡APP和支付寶交易密碼,并通過手機銀行信用卡APP取現(xiàn)4萬元,之后用支付寶將4萬元轉(zhuǎn)賬至甲某自己的賬戶。
法院判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甲某非法侵入他人手機,獲取被害人信用卡資料,通過手機客戶端加以使用,屬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甲某的行為應當定性為信用卡詐騙罪。
律師說法:
信用卡詐騙罪屬于詐騙罪的特別類型,其構成要件的內(nèi)容之一為冒用他人信用卡騙取財物的行為。冒用他人信用卡行為的前提是違反合法持卡人的意志,沒有經(jīng)持卡人的授權或許可,冒持卡人的名義進行消費、提現(xiàn)等使用信用卡的行為,從而騙取財物。可見,冒用他人信用卡,不需要行為人現(xiàn)實地持有他人的信用卡。近年來,隨著銀行卡產(chǎn)業(yè)的發(fā)展與信息技術的進步,信用卡的使用渠道不斷拓寬,信用卡詐騙活動的犯罪手段也隨之發(fā)生了變化,從傳統(tǒng)的在自動柜員機上使用他人信用卡,演變?yōu)樵阡N售點終端機具、網(wǎng)上支付、電話支付渠道使用他人信用卡或者信用卡信息,并且利用信用卡可以通過支付寶網(wǎng)上交易的特點實施犯罪行為。
2009年“兩高”頒布的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對“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具體情形做出了規(guī)定,其中第三種情形指竊取、收買、騙取或以其他非法方式,非法獲取他人信用卡資料,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通訊終端加以使用的行為。本案中,甲某通過欺騙被害人獲取被害人手機,利用乙某的生日破解手機密碼,在通訊終端將被害人錢款轉(zhuǎn)出后非法占有,甲某的行為符合司法解釋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實施信用卡詐騙以騙取財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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