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自考替考者會構成犯罪嗎
2014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人王某分別收取宋某乙、伍某甲、楊某、汪某、李某甲、克日伍某等人參加四川省高等自學考試(簡稱:自考)的報名費、資料費、替考費等費用,并聲稱不需要考生自己參加考試,就可以取得自考畢業(yè)證。2013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人江某請托王某辦理周某、吳某甲、羅某某、李某乙等人自考替考一事,并收取了上述四人的替考費、介紹費,并將替考費轉給了王某,2016年1月,江某將周某等人的身份證轉交給王某辦理替考。2015年7月,被告人童某應曹某的請托找人替考自考科目,收取2000元的替考費后,請托王某辦理曹某辦理替考一事,并支付王某替考費500元,2016年1月,童某將曹某準考證轉交給王某辦理替考。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以每科替考費300元的報酬,聘請被告人程某招募自考替考生和組織替考。2016年3月,程某伙同被告人張某甲在“QQ兼職群”發(fā)布招募自考替考信息,程某以每科替考費180元的報酬共招募了劉某、吳某乙、付相雙、張某乙、卞珍珠、明某、顧某、符某、張某丙、代紅美等替考生。2016年4月,王某將上述自考生身份證、準考證、開考科目給程某后,程某負責安排上述替考生代考的科目。2016年4月16日、17日,張某甲按程某的安排聯(lián)系車輛并帶領符某、張某丙、張某乙從樂山到犍為二中自考點替考。案發(fā)后,王某主動投案,江某、童某、張某甲經(jīng)偵查人員電話通知到案,五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王某繳納違法所得19900元,江某繳納違法所得6000元,童某繳納違法所得1400元。
法院判決: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程某、江某、童某、張某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規(guī)定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行為,均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應當依法予以懲處。
律師說法:替考哪些考試會構成犯罪
根據(jù)我國《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可知,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無論是替考者還是讓他人替考者,無論是組織者還是幫助者或提供協(xié)助者,都會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主要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發(fā)布的法律中規(guī)定的國家級考試。常見的有以下幾種考試:國家司法考試、注冊會計師考試、公務員考試、高考、醫(yī)師資格考試、教師資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及其他同等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