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丟包詐騙取款人財物
2009年5月6日上午,被告人劉金頂伙同劉四全(已判刑)預謀以丟包詐騙的方法騙取取款人財物。當日15時許,二人竄至新蔡縣磚店鎮(zhèn),以揀到錢為名,用調包的手段騙取磚店鎮(zhèn)杜閣村委邱莊村民邱××剛從銀行取出的現(xiàn)金10000元,后邱××在群眾協(xié)助下將劉四全抓獲。贓款已追退。
另查明,被告人劉金頂于2009年8月4日向新蔡縣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新蔡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法院判決:被告人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金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虛構事實的方式,詐騙公民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劉金頂積極參與預謀,并實施犯罪,系主犯,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進行處罰。公訴機關關于被告人劉金頂在案發(fā)后能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金頂認罪態(tài)度較好,贓款已追退,可酌情從輕處罰的建議,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第一款,第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金頂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繳納)。
以案說法:犯詐騙罪主動退贓會被從輕處罰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二十三條 被告人案發(fā)后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并認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犯罪情節(jié)輕微,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不需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