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患抑郁癥跳河輕生

“這里有人跳河,快來救人?。 ?月30日晚上8點13分,龍泉市消防大隊接群眾報警:市區(qū)后沙橋上有人跳河,請求救援。接到報警后,龍泉消防大隊迅速出動搶險救援車和8名官兵,攜帶救生衣、安全繩等救生裝備火速趕赴現(xiàn)場營救。
8點18分,消防官兵到達現(xiàn)場后,河堤上聚集了許多圍觀群眾。據(jù)消防官兵現(xiàn)場了解,跳河的為一名40歲左右的女子,可能是一時想不開就跳橋自殺了。在現(xiàn)場群眾的指引下,消防官兵在河面上發(fā)現(xiàn)了這名女子。
跳水女子由于身材微胖,跳河后一直浮在了水面上。
根據(jù)現(xiàn)場情況,現(xiàn)場指揮員下達命令:一組人員利用照明設備鎖定輕生女子落水區(qū)域,第二組人員做好個人防護裝備下水實施營救。救援行動隨之展開,消防戰(zhàn)士王興順穿上救生衣等防護裝備后下水向女子奮力游去。
“人還活著”,在游到女子身邊后,王興順發(fā)現(xiàn)該女子仍有生命體征,這一消息讓現(xiàn)場救援人員興奮不已,王興順隨即將女子拖住防止其下沉。隨后,岸上救援人員一起拉動安全繩奮力將輕生女子拖回岸邊。8點30分,女子被營救上岸,隨后被緊急送往醫(yī)院搶救。
據(jù)悉,女子姓劉,為龍泉本地人,42歲,患有抑郁癥,目前已脫離生命危險。
自殺行為的法律效果
不少人都會有這樣的疑問,自殺行為犯法嗎?1、在我國《刑法》中,沒有相關對自殺者進行定罪的規(guī)定,所以不構成犯罪。
刑法第十三條〔犯罪的含義〕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自殺沒有侵犯公私權利以及社會秩序,不屬于犯罪。
2、相約自殺,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約定自愿共同自殺的行為。(1)如果自愿相約自殺的雙方均實施了自殺行為,如果相約雙方均自殺身亡,則不存在犯罪問題,不應該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責任。(2)如果相約雙方各自實施了自殺行為,一方死亡,另一方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自殺未得逞,未得逞的一方也不構成犯罪。
同時,《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子女或是母親繼承了死者的遺產就需要償還,否則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