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采取威脅的方式索要現(xiàn)金
2006年夏天,被告人苑華子伙同常貴華、張小峰(二人已判刑)等人以常貴華妻弟李建軍在被害人姜××窯廠被打為由,采取威脅的方式,分兩次向被害人姜××索要現(xiàn)金8000元。
2006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苑華子伙同董鐵筒、張小峰(二人已判刑)等人以和事為由,采取威脅的方式,向被害人宋××索要現(xiàn)金4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苑華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姜××、宋××陳述,證人寧××、卜××、張××、張×、宋××、張××、耿×、張×的證言,同案犯常貴華、張小峰、董鐵筒的供述,扣押物品、文件清單,發(fā)還物品、文件清單,照片、提取筆錄、辨認筆錄,刑事判決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法院判決:被告人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本院認為,被告人苑華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以威脅的方式強行索要他人現(xiàn)金12000元,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上蔡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苑華子犯敲詐勒索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苑華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苑華子曾因犯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根據(jù)被告人苑華子的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苑華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律師說法: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的區(qū)別
僅從字面看,“威脅”既是搶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詐勒索罪的基本行為方式。但是,其威脅的特定內涵不同:(1)從威脅的方式看,搶劫罪的威脅,是當著被害人的面直接發(fā)出的;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可以當面發(fā)出,也可以通過書信、電話或第三者轉達。(2)從實現(xiàn)威脅的時間看,搶劫罪的威脅表現(xiàn)為揚言如不交出財物,就要當場實現(xiàn)所威脅的內容;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則一般表現(xiàn)為,如不答應要求將在以后某個時間實現(xiàn)威脅的內容,但是當場實現(xiàn)的也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3)從威脅的內容看,搶劫罪的威脅,都是以殺害、傷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脅;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內容則比較廣泛,包括對人身的加害行為或者毀壞財物、名譽等。(4)從非法取得財物的時間看,搶劫罪是實施威脅當場取得財物;而敲詐勒索則可以在當場,也可以在事后取得??梢?,這兩種犯罪中的威脅既有區(qū)別,又有聯(lián)系,如果案件事實同上述搶劫威脅的各特點相符合,應以搶劫罪論處。如果其中有一條不符合,則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