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在自動柜員機上存假錢
唐某某牌技高超,一個星期內從棋牌室打牌贏來7800余元錢,后來發(fā)現(xiàn)其中的5000元系假幣,但他也不敢聲張。某一天,唐某某在自動柜員機存取一體機上存錢800元(其中包含200元假幣),就推測此自動柜員機的驗鈔功能出現(xiàn)了故障,于是馬上從家中拿來另外的4200元假幣,一并通過該自動柜員機存入自己的戶頭,唐某某用自己的卡又在另一家銀行取款5000元花費一空。后來銀行發(fā)現(xiàn)大量假幣遂報警,唐某某被公安機關查獲。
法院判決:構成使用假幣罪
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作了明確規(guī)定:“明知是假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屬于“數(shù)額較大”;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屬于“數(shù)額巨大”;總面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數(shù)額特別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該案唐某某使用假幣5000元,其行為已構成使用假幣罪,且已達到“數(shù)額較大”的定罪量刑標準。
唐某某的行為符合使用假幣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且已達到數(shù)額較大標準,對其應以使用假幣罪定罪處罰。
律師說法:
首先,根據(jù)我國《刑法》第171條規(guī)定:“使用假幣罪,是指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故意使用,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從該法律條文可理解為,所謂使用假幣,是將假幣作為真貨幣而使用。既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假幣,如購買商品、兌換另一貨幣、存入銀行、贈與他人,或者將假幣用于交納罰金或者罰款等,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貨幣,如將假幣用于賭博(打牌中輸錢給唐某某的人,另案處理)。此外,將假幣交付給不知情的他人使用的,以及向自動柜員機機中存入假幣以取得真幣的,均成立使用假幣罪。
其次,使用假幣罪侵犯的客體為國家的貨幣流通管理制度,且該罪客體行為側重的是“流通”。即如若將假幣取代真幣在經(jīng)濟交易中運用,即為流通。對流通不能進行限制性理解,如在公共流通領域,其實何為公共領域,自動柜員機算不算公共領域,都無從正確認定。該案中,唐某某將假幣使用出去了,形成了轉換,就應認定為已達到了使用的目的,構成使用假幣罪,而不是持有假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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