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故意放火以騙取高額保險金
鐘某租用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的場地開了一家酒店,并為酒店財產(chǎn)投了意外事故保險。后因經(jīng)營不善,負債累累,無力支付租金,被迫關門。為還債,鐘某決定放火燒毀酒樓,以騙取高額保險金。一日深夜,鐘某將汽油倒在地上后點燃,將酒樓燒毀。鐘某放火后在向保險公司索賠中,語言露出破綻,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報案引起案發(fā),鐘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犯一罪還是數(shù)罪
本案在處理過程中,對被告人鐘某的行為構成犯罪無異議,但對于鐘某構成一罪或數(shù)罪,應如何定性,出現(xiàn)意見分歧。
法院判決:被告人鐘某的行為既構成放火罪,又構成保險詐騙罪(未遂),根據(jù)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應實行數(shù)罪并罰?!?nbsp;
一、被告人鐘某的行為構成放火罪。首先,從鐘某放火焚燒的對象及所處的環(huán)境看,酒樓處在繁華大街的道路旁,明顯屬于公共場所。在這種場合實施放火行為,將可能引起不特定范圍內重大公私財產(chǎn)被毀的嚴重后果,同時還有可能危及不特定的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放火行為所侵犯的客體應是公共安全。其次,鐘某在客觀方面實施了使用引火物點燃侵害對象,制造火災的放火行為。放火罪屬于危險犯,盡管鐘某的行為沒有造成周圍公共財物燃燒和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但并不影響放火罪的構成。只要行為人的行為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的危險性,即應視為既遂。再者,就鐘某的主觀方面來說,其放火行為明顯是有預謀、有準備的,盡管其犯罪動機是為了騙取保險金,但其主觀方面的故意是不言而喻的。這些都符合放火罪的構成條件,所以鐘某的行為構成放火罪。
二、被告人鐘某的行為同時構成保險詐騙罪(未遂)。本案中,被告人鐘某犯罪的直接動因和根本目的是為了騙取保險金,就其侵犯的客體來看,被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侵犯了國家的保險管理制度、管理秩序和公共財產(chǎn)所有權。就犯罪的客觀方面來分析,被告人鐘某故意人為地制造保險標的出險的保險事故,造成財產(chǎn)損失,又到保險公司要求理賠,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未遂。故被告人鐘某的行為又構成保險詐騙罪(未遂)。
三、對被告人鐘某應將放火罪和保險詐騙罪實行并罰。1、被告人鐘某的犯罪行為屬于牽連犯。所謂牽連犯,是指行為人實施某種犯罪(即本罪),其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即他罪)的犯罪形態(tài)。對牽連犯來說,其犯罪的目的只有一個,但實施了兩個以上可以獨立成罪的行為,即方法行為或目的行為,或者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這兩個以上的犯罪行為之間具有牽連關系,并且觸犯了不同的罪名。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鐘某在放火燒毀酒樓之后,又向保險公司索賠,前者是方法行為,后者是目的行為。兩者之間有因果關系,觸犯了不同的罪名,屬于牽連犯。2、對特定犯罪的牽連犯的處斷應堅持雙重處斷原則。我國刑法尚未明確規(guī)定牽連犯,但在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普遍認可。從刑法理論上講,對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是“從一重處斷”,即按數(shù)罪中的重罪論并處以重罪之刑,不實行數(shù)罪并罰。但這只是一般原則,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這就是說,凡刑法分則條款對特定犯罪的牽連犯明確規(guī)定了相應處斷原則的,無論其規(guī)定的是何種處斷原則,均應嚴格依照刑法分則條款的規(guī)定,對特定犯罪的牽連犯適用相應的原則予以處斷。根據(jù)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行為人故意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保險事故,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所以在本案中,即應對被告人鐘某以放火罪和保險詐騙罪(未遂)實行并罰,而不應擇一重罪放火罪處斷。
(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