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查38只玳瑁
6月29日,廣西防城港市公安邊防支隊橫江邊境檢查站查獲疑似玳瑁標本38只。7月25日,有關部門鑒定該批可疑標本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玳瑁,單個案值從2千元至3萬元不等。

當日,該站執(zhí)勤官兵對一輛從東興開往南寧的物流車進行例行檢查時,在車廂深處發(fā)現有兩個巨大木箱,與其他快件格格不入,官兵判斷木箱很可疑,遂開箱查驗,發(fā)現箱內竟放有大量疑似玳瑁制品。經清點,箱內共有疑似玳瑁標本38只,最大的長約60厘米,最小的長約30厘米。目前,該起案件已移交當地漁政部門處理。
販賣者用開水活活燙死
玳瑁,一種海龜,因它的龜殼花紋美麗而慘遭屠殺。為保持光澤,販賣者用開水將它們活活燙死。
刑法第341條: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yǎng)繁殖的上述物種。
第二條: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收購”,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購買行為:“運輸”,包括采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進行運送的行為:“出售”,包括出賣和以營利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