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銷毀非法槍爆
7月27日,貴陽警方集中銷毀一批非法槍爆物品。記者在銷毀現(xiàn)場看到,非法槍支、管制器具堆積的密密麻麻。警方現(xiàn)場清點完畢后,將公務用槍300余支,非法槍支186把,仿真槍264支,管制刀具5428把,弓弩104把投入熔鋼爐融為鋼水。

貴陽市公安局治安支隊槍管民警陳杰告訴記者,此次收繳的非法槍爆物品大部分是查獲的非法槍支、管制刀具,小部分是一些槍支使用單位“退役”的槍支。
為徹底收繳散存社會的非法槍支彈藥、爆炸物品、管制刀具等,保護民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貴陽警方自2017年1月1日至7月15日,通過排查敏感部位,破獲相關案件,以及對部分成熟的案件進行收網(wǎng),共計查破涉槍刑事案件64起,涉槍行政案件230起,涉及大量非法槍爆物品。
貴陽警方呼吁,非法槍支彈藥如果流散社會極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從事嚴重暴力犯罪,嚴重危及民眾安全感嚴重影響社會安全穩(wěn)定。
警方希望,民眾充分認識非法槍爆物品的嚴重危害性,自覺遠離槍爆物品,并積極舉報非法持有、私藏、買賣槍支彈藥行為。(來源:網(wǎng)易新聞)
警方呼吁遠離預防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明確規(guī)定,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都是違法犯罪行為。由于槍支、彈藥一旦失控,就可能成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來實施殺人、搶劫、綁架等違法犯罪活動。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立法上沒有規(guī)定數(shù)額、情節(jié)的限制。但是,根據(jù)本法第13條的但書規(guī)定,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不應認為是犯罪,可以依照其他有關規(guī)定處理。同時,在區(qū)分罪與非罪時,要注意以下兩種情況:
(1)要把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與未攜帶持槍證件而攜帶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行為區(qū)別開來。后者顯然也違反了槍支管理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25條的規(guī)定,對未攜帶持槍證件的行為,由公安機關扣留其槍支、彈藥,而不能認定為本罪。
(2)要把本罪與在禁止攜帶槍支、彈藥的區(qū)域、場所攜帶依法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的行為區(qū)別開來。后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44條的規(guī)定,應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或其他責任人員處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并沒收其槍支、彈藥,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但不構成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