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間諜無罪獲釋
日本政府消息人士27日透露,今年3月份在山東省煙臺被捕的3名日本男子中的兩人已于7月26日獲釋。據(jù)日本媒體7月27日報道,已獲釋的兩名日本男子供職于日本地質(zhì)勘測公司“日本地下探查”。中國政府向日方通告了2人已經(jīng)洗刷嫌疑無罪獲釋。

“日本地下探查”一共有6名“員工”于今年3月份被捕,6人的年齡跨度從20多歲到70多歲。日方聲稱這6名日本人都是到中國“探查溫泉”的,其中3人前往山東省煙臺市,另外3人前往海南省三亞市。《朝日新聞》說,山東和海南是中國海軍軍港的所在地。此案由中方負責國家安全的部門在辦,因此可推斷他們被認為有從事間諜行為的嫌疑。(來源:環(huán)球網(wǎng))
根據(jù)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間諜罪是行為犯,并不以實際上發(fā)生法定的危害結果作為犯罪成立的要件,只要實施了間諜行為,即構成本罪。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參加間諜組織或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行為。具體表現(xiàn)為以下三種情形:
1、參加間諜組織,成為間諜組織的成員,充當間諜
所謂間諜組織,主要是指外國政府建立的旨在策反我公職人員,人民群眾,商業(yè)組織等向我國國家機構和各種組織進行滲透、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和情報,進行顛覆和破壞活動的組織。參加間諜組織,是指行為人履行一定的加入手續(xù)(如挑選、登記、專門訓練等),或者在非常情況下雖未按常規(guī)正式加入,但事實上已作為該間諜組織的成員進行活動。
2、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間諜組織的代理人,是指受間諜組織或者其成員的指使、委托、資助,進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進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活動的人,例如,某國記者,雖在組織上不隸屬于該國間諜組織的成員,但其接受了該國間諜組織收集情報的任務,在此情況下,該記者可視為間諜組織的代理人。這里的代理人應是廣義的,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實踐中,由于間諜組織代理人的情況比較復雜,根據(jù)《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間諜組織代理人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確認。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是指行為人受間諜組織(不管其是否正式加入)及其代理人的命令、派遣、指使、委托為間諜組織服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實踐中,境外間諜組織既有直接在我國境內(nèi)秘密設立活動網(wǎng)點,直接派遣,又有大量通過境外其他機構如公司、記者站、商會等在境內(nèi)設立分支機構或辦事處,安插或委托具有合法身份的人作為其代理人進行活動。接受間諜組織代理人的任務,雖不是直接從間諜組織處受領任務,實際上與接受間諜組織的任務毫無兩樣,只是多了一個中間環(huán)節(jié),這正是間諜活動隱蔽性的體現(xiàn)。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行為人只要實施了接受間諜組織或者代理人任務的行為,便滿足了間諜罪的構成且既遂的要件。至于行為人是否實施接受的任務或完成程度,對間諜罪的成立且既遂不存在影響。而且,這種行為不需要行為人一定具有間諜的身份,即行為人有否參加間諜組織,不影響該罪的構成。
3、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
它是指為軍事侵略我國國家的敵國提供攸關我國安全的重大車班設施、建設項目、城市等目標的行為。行為方式是在戰(zhàn)時為交戰(zhàn)敵對國或敵方用畫圖、文字、使用信號、標記等手段向敵人明示所要轟擊我方目標。這里所謂的敵人,不是指國內(nèi)暗藏的個別敵對分子,而是指軍事侵略我國的敵國和武裝力量。這種行為不以行為人是否參加間諜組織或是否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為限。行為人只要實施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行為,就構成間諜罪。
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上述三種行為之一,即可構成本罪,不要求三者同時具備。
犯本條所規(guī)定之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jié)較輕,是指雖然參加間諜組織,但未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但所實施的間諜行為,確屬情節(jié)輕微,危害不大的等。
根據(jù)本法第56條和第113條的規(guī)定,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沒收財產(chǎn)。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所謂危害特別嚴重、情節(jié)特別惡劣是指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進行破壞活動,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或者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致使我方遭受特別嚴重損失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