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漢砍人事件
7月27日9時2分,武漢市公安局接群眾報警稱,在東西湖六順路中百物流綜合樓內,該公司員工王祥(男,40歲)因對公司將其開除的決定不滿,持菜刀砍傷3人后逃走,隨后開車至107國道六順路路口時撞傷4名路人。民警及時出警趕到現(xiàn)場,果斷開槍將王擊傷并控制。截止目前,3名群眾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其余傷者正在醫(yī)院救治中。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偵辦。請廣大網(wǎng)友不要傳播血腥圖片視頻,不信謠不傳謠。(來源:鳳凰網(wǎng))
傷害不特定人群涉嫌哪種犯罪
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并與之相當?shù)奈kU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chǎn)的安全。司法實踐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現(xiàn)在:
(一)以私設電網(wǎng)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私設電網(wǎng),是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guī)明令禁止任何個人、單位未經(jīng)有關部門批準擅自架設電網(wǎng),否則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同時,私設電網(wǎng)也是一種危險方法,其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對象是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chǎn)的安全。這種行為,無論是從主觀方面還是從客觀方面,都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征。
(二)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這種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往往是出于故意。這種危險方法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的危害性相當,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征。
此外,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對于醉酒駕駛在特定情形,尤其連續(xù)沖撞或在肇事之后仍繼續(xù)沖撞,并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情形下,應認定行為人具有故意(多為間接故意),其行為屬于以危險方法危害不特定的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三)以制、輸壞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制、輸壞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這種行為,行為人在主觀上屬于故意,目的往往是牟取非法暴利或者報復社會,其直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征。
(四)以開槍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向人群開槍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這種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屬于故意,目的往往是報復社會或者尋求新奇刺激而向人群開槍射擊。這種行為,直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征。
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區(qū)分兩者的標準是使用危險方法實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為人使用的危險方法是殺人、傷人或毀壞公私財物,其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構成該罪;如果其行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分別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