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因瑣事發(fā)生爭吵殺害妻子
2009年2月7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高洪朝與其妻子陳六玲因瑣事發(fā)生爭吵,高洪朝用菜刀向陳六玲后腦部砍了兩刀,接著用手掐住陳六玲的脖子,致陳六玲機械性窒息死亡。被告人高洪朝去公安機關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
法院判決:被告人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賠償附帶民事費用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洪朝因瑣事與其妻發(fā)生爭吵,用菜刀砍其妻頭部、用手掐其妻脖子,致其妻機械性窒息死亡,故意非法剝奪其妻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高洪朝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于被告人高洪朝的辯護人提出的對高洪朝應定故意傷害(致死)罪的意見,經(jīng)查,有證據(jù)證實被告人高洪朝持菜刀之銳器砍其妻后腦部、用手掐其妻脖子之要害部位,且致其妻機械性窒息死亡。因此綜合被告人高洪朝使用銳器、打擊其妻之要害部位、造成其妻死亡的嚴重后果等客觀事實情況,足以證明被告人高洪朝主觀上具有殺害其妻陳六玲的故意,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故辯護人提出的上述辯護意見,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范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受理、立案、破案經(jīng)過、范縣公安局楊集派出所出警經(jīng)過、證人高XX、高XX、盛XX證言和被告人高洪朝供述,相互印證且證實被告人高洪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事實;高洪朝當庭對其犯罪事實予以供認,故其構成自首。因此公訴機關、被告人高洪朝及其辯護人提出的高洪朝有自首情節(jié)的意見,理由成立,予以采納。被告人高洪朝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章記、王桂香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有證據(jù)支持和依法應予給付的,應予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高洪朝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被告人高洪朝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章記、王桂香死亡賠償金62356元、喪葬費12408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4205.33元,共計88969.33元。
律師說法:故意殺人罪該怎么賠償
1、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
2、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根據(jù)扶養(yǎng)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 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yǎng)人為未成年人的, 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yǎng)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 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yǎng)人是指受害人依法 應當承擔扶養(yǎng)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被扶養(yǎng)人 還有其他扶養(yǎng)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yǎng)人有數(shù)人的,年 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 出額。 ) 3、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nóng)村居民 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 歲以上的, 按五年計算。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jīng)常居住地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 收入或者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 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 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jīng)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 依照前款 原則確定。 )
4、精神損害撫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 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 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 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
5、交通費、食宿費等。(以死者家屬實際合理支出考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