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欲購假幣卻買到冥幣
被告人楊學青原在楚雄州武定做水果生意,一“泥姓”男子到其水果攤購買水果后與其相識,后該男子多次打電話給他推銷假幣。今年4月,被告人楊學青到昆明批發(fā)水果,“泥姓”男子遂帶其至昆明市北辰財富中心一西餐廳,介紹被告人楊學青向其朋友購買假幣并拿出假幣給楊學青查看,被告人楊學青一摸該假幣,與真幣無異,心動不已。
4月23日,被告人楊學青在昆明市盤龍區(qū)北辰財富中心以人民幣5萬元的價格向他人購買22萬元的假幣,交易完成后被告人楊學青發(fā)現(xiàn)其中僅有4400元為機制半成品假人民幣,其余為冥幣。被告人楊學青發(fā)現(xiàn)被騙遂向公安機關報案,后被抓獲。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學青無視國家法律,購買偽造的貨幣,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購買假幣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予以確認。被告人楊學青當庭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據(jù)此,根據(jù)被告人楊學青犯罪的事實、情節(jié)、社會危害后果以及歸案后的表現(xiàn),判決被告人楊學青犯購買假幣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報警被判拘役6個月
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了許多行為人花大筆金錢欲購買假幣而購到冥幣或一堆白紙、報紙的情形,出售者構成詐騙罪,購買者是否構成購買假幣罪?在刑法理論上,有兩種觀點,傳統(tǒng)的刑法理論認為不能犯除迷信犯外都屬于未遂犯,只要行為人計劃實施可能發(fā)生結果的行為,征表出行為人的反社會性格,就應當作為犯罪處罰。另有刑法學者認為無犯罪對象(假幣)不可能有法益侵害的緊迫危險,購買者不成立購買假幣罪(屬于不能犯)。從目前我國法院系統(tǒng)公布的案例來看,司法機關是贊成傳統(tǒng)刑法理論的,將其作為購買假幣犯罪處理,只是認定為犯罪未遂而已。筆者贊成傳統(tǒng)刑法理論對此的處理方法。
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購買偽造的貨幣總面額在4000元以上或者幣量在400張偽造的貨幣的,應予立案追訴。司法實踐中,有偽造貨幣集團為偽造貨幣做準備、制造條件,防止制造出的假幣與市面上的假幣相差太遠而購買少量假幣的,能否因其未達追訴標準一律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答案是否定的。偽造貨幣集團為偽造假幣而購買假幣的行為屬于偽造貨幣罪的預備行為,這種預備行為不能按照購買假幣罪的追訴標準進行判定,而應按照偽造貨幣罪的追訴標準進行判定。
無論是追訴標準還是最高法院的相關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司法解釋,都是以面額來確定數(shù)額較大、數(shù)額巨大或數(shù)額特別巨大,如果購到真正意義上的假幣容易計算,問題是當購買假幣購到冥幣或白紙、報紙的情形數(shù)額認定則存在困難,冥幣面額動輒幾十億元,白紙、報紙又無面額,應該如何認定數(shù)額存在爭議。根據(jù)相關司法解釋,“貨幣”是指可在國內市場流通或者兌換的人民幣和境外貨幣,冥幣不屬假幣,白紙、報紙更不是假幣,所以此類案件不能按照通常方法去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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