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楊清培殺人案開審:嫌犯曾連殺父母等19人
云南網報道稱:2016年9月28日晚,被告人楊清培在會澤縣待補鎮(zhèn)野馬村委會背風彎家中,因負債向父母要錢時被父親責罵,遂用家中的十字鎬擊打父母致2人死亡。并在離家潛逃時,因怕被人發(fā)現(xiàn),擔心罪行敗露,又先后殺害17人。9月29日,公安民警在昆明抓獲潛逃的楊清培。
案件辦理過程中,通過曲靖市、會澤縣相關部門工作,妥善處理19名被害人的善后工作,被害人家屬分別向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回附帶民事訴訟,法院經審查符合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裁定準許撤訴。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清培故意殺死19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手段殘忍,罪行極其嚴重。7月19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曲靖市會澤縣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楊清培故意殺人案。
什么是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是中國刑法中少數(shù)性質最惡劣的犯罪行為之一。必須從重從快嚴懲。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由于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于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直接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危害結果的發(fā)生以及明知必然發(fā)生危害結果而放任結果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又可分為兩種情況,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間接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所謂放任,是指行為人對于危害結果的發(fā)生,雖然沒有希望、積極地追求,但也沒有阻止、反對,而是放任自流,聽之任之,任憑、同意它的發(fā)生。
本案中,行為人故意殺害19人,致包括父母在內的19人死亡的惡性后果,反應其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罪行和后果極其嚴重,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最高可判處死刑。更多相關刑事問題,歡迎咨詢法邦網專業(yè)刑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