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向父母要錢被責罵連殺19人

7月19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曲靖市會澤縣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楊清培故意殺人案。2016年9月28日晚,被告人楊清培在會澤縣待補鎮(zhèn)野馬村委會背風彎家中,因負債向父母要錢時被父親責罵,遂用家中的十字鎬擊打父母致2人死亡。并在離家潛逃時,因怕被人發(fā)現(xiàn),又先后殺害17人。9月29日,公安民警在昆明抓獲潛逃的楊清培。案件辦理過程中,通過曲靖市、會澤縣相關部門工作,妥善處理19名被害人的善后工作,被害人家屬分別向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回附帶民事訴訟,法院經(jīng)審查符合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裁定準許撤訴。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清培故意殺死19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手段殘忍,罪行極其嚴重。庭審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相關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經(jīng)過法庭調(diào)查、質證認證、法庭辯論與最后陳述,被告人楊清培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被告人楊清培認罪悔罪并道歉。被害人家屬、駐曲靖部分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媒體記者和群眾近200人旁聽了庭審。案件將擇期公開宣判。
驚天慘案罪大惡極該怎么判
只因向向父母要錢遭到父親責罵男子就狠心對父母痛下殺手,實在是讓人匪夷所思,更令人難以置信的是,他為了掩蓋自己故意殺人的事實,企圖用滅更多人的口來掩飾自己已經(jīng)犯下的罪惡,手段殘忍,罪行極其嚴重,應以故意殺人罪從重處罰。
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是中國刑法中少數(shù)性質最惡劣的犯罪行為之一。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見,故意殺人情節(jié)嚴重的,可被判處死刑。那么,哪些行為可被認定為故意殺人行為中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呢?從最高人民法院所發(fā)布的故意殺人罪典型案例中可以總結出,如下行為即為“情節(jié)嚴重”:
(1)出于圖財、奸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
(2)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
(3)殺害特定對象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
(4)產(chǎn)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殺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