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玉玉電信詐騙案”主犯被判無期
環(huán)球網報道稱: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陳文輝、鄭金鋒、黃進春、熊超、陳寶生、鄭賢聰、陳福地等人交叉結伙,通過網絡購買學生信息和公民購房信息,分別在江西省九江市、新余市、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欽州市、海南省??谑械鹊兀赓U房屋作為詐騙場所,冒充教育局、財政局、房產局的工作人員,以發(fā)放貧困學生助學金、購房補貼為名,以高考學生為主要詐騙對象,撥打詐騙電話,騙取他人錢款。撥打詐騙電話累計2.3萬余次,騙取他人錢款共計人民幣56萬余元,并造成被害人徐玉玉死亡。
2017年7月19日上午,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陳文輝、鄭金鋒、黃進春、熊超、陳寶生、鄭賢聰、陳福地詐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一審公開宣判,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陳文輝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鄭金鋒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黃進春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熊超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陳寶生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鄭賢聰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陳福地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責令各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賠詐騙款項。
什么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y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guī)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guī)定處罰。”從該條的規(guī)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個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可以構成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所謂故意,即明知公開、泄露他人信息會侵犯他人的權益和危害社會,卻仍然去實施這種行為的心理狀態(tài)。
2007年6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開始施行,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fā)布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guī)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司法解釋明確,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等個人信息五十條以上的,即構成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徐玉玉電信詐騙案的本質是不法分子利用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的手段,實施詐騙的行為,實施了兩個行為,觸犯了兩個罪名——詐騙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應當數罪并罰。更多相關刑事問題,歡迎咨詢法邦網專業(yè)刑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