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罵交警拘3天
7月17日,安徽淮北一女子騎電瓶車私裝遮陽傘,交警拆除時遭其辱罵“你個賤人”。

女子對交警稱,“你只能拘留我24小時,我擱這兒我開心我樂意,你還能拘留我7天?”最終,她因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被行政拘留3天。
叫囂“你只能拘我24小時”
據悉,交警在執(zhí)勤的時候,先是發(fā)現一女子駕駛電瓶車占用機動車道,抗拒交警指揮,并發(fā)生爭吵。質問交警“你怎么樣我?”
由于該女子正處在哺乳期,對她不予行政拘留處罰,責令其向交警道歉。無獨有偶,另一位辱罵交警的女子就沒有那么幸運了。
交警在執(zhí)勤時,發(fā)現一女子電瓶車私裝遮陽傘,將其攔下,要求她把遮陽傘現場拆除。遭到女子的強硬發(fā)對。
女子對交警稱,“我進就進去唄,反正你只能拘留我24小時,我擱這兒我開心我樂意,你還能拘留我7天嗎?”最終,該女子因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被行政拘留3天。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zhí)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tài)情況下依法發(fā)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zhí)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qū)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