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搶回輸掉的賭資被判無罪
2011年3月28日晚,李某某在嘉禾縣鑫都賓館開了9607號房與張某某、李某甲、肖某某等人玩“斗?!辟€博,不久雷某某也到了該房間參與賭博。在打牌的過程中,雷某某將身上的錢輸光后,因張某某當晚贏了錢,便提出向其借100元用于繼續(xù)賭博。張某某不肯,雷某某便從張某某手上欲扯一張100元的錢,在拉扯過程中,將這100元扯斷了。雷某某見狀很生氣,便將張某某放在桌上的2360元一把抓住,張某某便抓住雷某某的手要其歸還,否則不準出去。為此雙方發(fā)生了爭吵并相互拉扯。在此過程中,雷某某用電話聯系了朋友“小格”、“馬屎”、“冒鞋”(均未查明),不久“小格”等3人進到了9607房。隨后,前往該房間玩的李某乙等4人也進到了房間,雷某某趁機拿起張某某的2360元離開了現場。當晚雷某某酒醒后,向張某某打電話表示了歉意,并表示愿意將錢退還給張某某。事后在村干部調解下,雷某某家屬將錢退給了張某某。
法院判決:一審被判無罪
原審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搶劫罪的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經湖南省嘉禾縣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被告人雷某某無罪。
湖南省嘉禾縣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抗訴意見及郴州市人民檢察院的出庭意見:1、原判認定雷某某非法占有的目的和動機不明確與事實不符,雷某某因張某某不借錢給他,叫來“小格”等人幫忙威脅張某某,并將張某某的錢搶走,已產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2、原判認定雷某某當晚輸掉的賭資不能確定錯誤,雷某某所輸賭資應認定為600元。雷某某并不僅以所輸賭資為搶劫對象,其行為構成搶劫罪。
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本院認為,湖南省嘉禾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雷某某犯搶劫罪的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本院認為,湖南省嘉禾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雷某某犯搶劫罪的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關于湖南省嘉禾縣人民檢察院及郴州市人民檢察院提出“原判認定雷某某非法占有的目的和動機不明確與事實不符,雷某某因張某某不借錢給他,叫來“小格”等人幫忙威脅張某某,并將張某某的錢搶走,已產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的抗訴意見和出庭意見。經查,因公安機關未查明“小格”等人的基本情況及前往案發(fā)現場的原因,無法證實雷某某有預謀實施搶劫的動機。結合雷某某與被害人系同村熟人,案發(fā)時亦對同案人欲毆打被害人進行勸阻,事后又與被害人商談退錢等情節(jié),認定雷某某非法占有被害人錢財的動機和目的不明確。故湖南省嘉禾縣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抗訴意見及郴州市人民檢察院的出庭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關于湖南省嘉禾縣人民檢察院及郴州市人民檢察院提出“原判認定雷某某當晚輸掉的賭資不能確定錯誤,雷某某所輸賭資應認定為600元。雷某某并不是僅以其所輸賭資為搶劫對象,其行為構成搶劫罪”的抗訴意見和出庭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搶劫賭資、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的,以搶劫罪定罪,但行為人僅以其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為搶劫對象,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雷某某的供述與張某某的陳述證實雷某某所輸賭資均存在反復,無法確定,其他在場參賭人員的證言亦無法證實雷某某所輸賭資的具體數額,現有證據無法排除雷某某為搶回其所輸賭資而實施搶劫的可能性,從有利于被告人角度出發(fā),認定雷某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證據不足。故湖南省嘉禾縣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抗訴意見及郴州市人民檢察院的出庭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律師說法:搶劫賭資是搶劫罪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搶劫特定財物行為的定性:
以毒品、假幣、淫穢物品等違禁品為對象,實施搶劫的,以搶劫罪定罪;搶劫的違禁品數量作為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搶劫違禁品后又以違禁品實施其他犯罪的,應以搶劫罪與具體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并罰。
搶劫賭資、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的,以搶劫罪定罪,但行為人僅以其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為搶劫對象,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處罰。
為個人使用,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財產的,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處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脅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財產的,可以搶劫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