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員買15元手鐲保價1萬6
2016年12月19日早上,一名自稱“李林”的男子,到佛山禪城區(qū)新虹三街附近一知名快遞公司的網點,將一只手鐲快遞到禪城區(qū)第六小學旁。李林稱,該手鐲極其名貴,價值達到16000元。為此,他還專門購買了投保金額為16000元的報價單,保價費為80元。
當日下午,快遞寄到指定地點后,快遞員發(fā)現這次快遞的收件地址很模糊,他立馬聯系收件人馮某,但對方聲稱沒空要求暫放在士多里。當時,快遞員覺得該快件比較貴重予以拒絕,并重新將快件發(fā)回公司營業(yè)點。次日,另一員工再次派送快件時,收件人又提出相同要求。無奈之下,快遞員只得將快遞放到了士多里。
當日,寄件人李林便向快遞公司打去電話,稱馮某在士多里找不到快遞。隨后,他還寫下一份授權馮某出面處理賠償事項的授權書,由馮某前往快遞公司辦理申請索賠手續(xù)。經過商議后,快遞公司同意賠償7000元。
雖然賠償了寄件人7000元,但是快遞公司方面覺得這件事情并不簡單。公司負責人認為這件事存在眾多疑點。他們發(fā)現寄件地址和收件地址很近,如此貴重的物品通常不會采用快遞形式寄送。另外,他們向士多老板核實后發(fā)現,老板與收件人并不認識,如此貴重的東西放置在陌生人處同樣有違常理。收件人三番兩次以沒空為由,拒絕當面收件,不排除故意為之的可能性??爝f公司方面還查到,李林在一周前也曾通過該公司快遞物件,送達地址是禪城區(qū)法院,寄件內容上寫的是判決書。當時快遞員同樣無法通過電話與收件人取得聯系,直到第二天中午收件人才簽收快遞。但很快李林就打電話給快遞公司投訴說郵寄的判決書很重要,認為快遞員聯系不上收件人應該多打幾次電話。雖然李林當時并未提出其他訴求,但快遞公司將兩次事件聯系起來,覺得李林第一次的行為更像是一次“預演”,來測試快遞員的“底線”。結合種種可疑情況,快遞公司最終決定報警。
自寄自收詐騙東家
很多時候很多人都是聰明反被聰明誤,往往做的一些自以為聰明的事實際上已經觸犯了刑法。本案被告人已經構成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狀況,在前款規(guī)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qū)執(zhí)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fā)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fā)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醫(y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蛘咂渌麌乐睾蠊?。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并具有前款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其他嚴重情節(jié)”、“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
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的;
(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諒解的;
(五)其他情節(jié)輕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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