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伙同他人強行索要現(xiàn)金
2006年夏天,被告人苑華子伙同常貴華、張小峰(二人已判刑)等人以常貴華妻弟李建軍在被害人姜××窯廠被打為由,采取威脅的方式,分兩次向被害人姜××索要現(xiàn)金8000元。
2006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苑華子伙同董鐵筒、張小峰(二人已判刑)等人以和事為由,采取威脅的方式,向被害人宋××索要現(xiàn)金4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苑華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姜××、宋××陳述,證人寧××、卜××、張××、張×、宋××、張××、耿×、張×的證言,同案犯常貴華、張小峰、董鐵筒的供述,扣押物品、文件清單,發(fā)還物品、文件清單,照片、提取筆錄、辨認筆錄,刑事判決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法院判決:被告人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本院認為,被告人苑華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以威脅的方式強行索要他人現(xiàn)金12000元,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上蔡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苑華子犯敲詐勒索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苑華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苑華子曾因犯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根據(jù)被告人苑華子的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苑華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律師說法:敲詐勒索罪判刑是幾年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4條規(guī)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