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要債不成非法拘禁他人
鄧某某(已判刑)以被害人唐某某與其合伙做生意欠其錢為由,多次找唐某某還錢未果。2006年11月13日晚上9時許,陳某、趙某某(均已判刑)在本市天心區(qū)書院路716號找到唐某某,將其帶到附近一個茶室,并由陳林打電話通知鄧某某,鄧某某與其妻子韓征及另一肖姓男子趕到茶室(均另案處理),鄧某某見到唐某某后,問其為何欠帳不還錢還躲著不見面,唐某某不承認欠錢的事實鄧某某即打了其兩個耳光,因茶室老板出面制止,鄧某某、陳某、趙某某等人又將唐某某帶到本市人民西路立橋下的喜洋洋茶室一包廂內(nèi),繼續(xù)逼唐某某還錢,并強行令其寫了一份還款計劃。當晚十二時左右,被告人肖某也趕到喜洋洋茶室,并動手打了唐某某。直到次日凌晨兩時左右,鄧某某等人才將唐某某放走,經(jīng)法醫(yī)鑒定,唐某某的傷情構(gòu)成輕微傷。
法院判決:被告人行為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
本院認為:被告人肖某為索取債務(wù),伙同他人以扣押、拘禁的方式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已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肖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律師說法:非法拘禁能否取保候?qū)?/strong>
根據(jù)刑法第238條第1款、第2款的規(guī)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quán)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利用職權(quán)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guān)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qū)彛?/p>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jié),需要采取取保候?qū)彽摹?/p>
取保候?qū)?、監(jiān)視居住由公安機關(guān)執(zhí)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