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咸寧25歲男子用射釘槍殺害2人后自首
新京報報道:湖北省咸寧市通城縣公安局通報,今日上午10時18分,通城縣雋水鎮(zhèn)發(fā)生一起命案,雋水鎮(zhèn)旭紅路東方名剪理發(fā)店員工吳金海(男,28歲,本縣沙堆鎮(zhèn)瑤泉村人),在店內被人將頭部擊傷(初步查明系改裝后的裝修用射釘槍所致),經送醫(yī)院搶救無效于11時40分死亡,犯罪嫌疑人在逃。
警方通報稱,事發(fā)后,各項偵查布控工作迅速展開,在通城、崇陽兩縣周邊共設置15個卡點,形成兩道包圍圈,并懸賞5萬元發(fā)動群眾提供線索協(xié)助抓捕。7月11日下午14點40分,犯罪嫌疑人來細波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目前,案件審理工作正在進行中。
什么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我國刑法規(guī)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自首分為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特別自首是指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
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或者雖被發(fā)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xiāng)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guī)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犯有數(shù)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shù)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將被害人頭部擊傷之后逃跑,后又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如果其在投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當認定為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更多相關刑事問題,歡迎咨詢法邦網專業(yè)刑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