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警察致嫌犯逃脫,暴力行為導致多名民警受傷
2017年7月11日,胡某因“劫奪被押解人員罪”獲刑3年半,而其他10名被告人也于日前分別獲刑1至4年不等。此前,在一次湖南警方進京抓捕傳銷人員的過程中,胡某等人不僅不配合調(diào)查,還將實施抓捕的警方辦案人員控制起來。

在一次湖南警方進京抓捕傳銷人員的過程中,胡某等人不僅不配合調(diào)查,還將實施抓捕的警方辦案人員控制起來。7月11日上午,該案在北京市三中院宣判,胡某因“劫奪被押解人員罪”獲刑3年半,而其他10名被告人也于日前分別獲刑1至4年不等。
2016年3月,湖南省懷化市公安局等十余民警來京,對涉嫌組織、領導傳銷罪的犯罪嫌疑人進行抓捕。嫌疑人當時在朝陽區(qū) “圣勛中國健康安全網(wǎng)”公司內(nèi)辦公。
在警方欲帶走兩名該公司“高管”時,該公司保安組突然以湖南民警沒有北京民警協(xié)助、無權(quán)抓人為由,攜十余名保安企圖阻止湖南警方辦案。
在警方辦案人員帶犯罪嫌疑人進電梯期間,胡某等人突然上前拉拽推搡,并強行要求辦案民警將兩名嫌疑人手銬打開。
隨后,胡某等帶人將辦案人員圍堵進會議室,奪走辦案人員手機、公文包、攝像設備,更采用扇耳光等行為毆打民警。懷化警方后向當?shù)乇本﹣嗊\村派出所警方求助,最后由防暴警察出動才將胡某等人控制。
據(jù)法院查明,此次行為致使已在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陳某、丁某二人脫逃;暴力行為導致多名民警受傷。
法院認為,胡某明知司法機關(guān)工作人員依法押人,還強行搶奪導致被押解人員脫離司法機關(guān)控制,在兩名被押解人員脫離中起重要作用,應評價為主犯,終審對其判決3年半刑罰。(來源:騰訊新聞)
劫奪被押解人員罪,是指劫奪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所謂劫奪,是指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奪取或者釋放被押解人,以使其脫離押解人員控制的行為。所謂押解途中,是指將被依法關(guān)押的人自關(guān)押場所押解出來后直至押解人關(guān)押場所前的全過程。
情節(jié)嚴重是本罪的加重情節(jié)。所謂情節(jié)嚴重,一般指劫奪多名人犯或致多名人犯逃逸的;劫奪重大案件人犯的;持械劫奪人犯的等。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人犯的監(jiān)督管理秩序;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劫奪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行為的對象是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劫奪監(jiān)獄、看守所等關(guān)押場所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構(gòu)成本罪。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而予以劫奪。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zhì)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區(qū)分劫奪被押解人員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押解人犯從廣義上講也屬于一種公務活動,因此,劫奪被押解人員也具有妨害公務的性質(zhì)。二者的主要區(qū)別在于目的不同,本罪必須具有劫奪人犯的目的,而妨礙公務罪不具有此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劫奪被押解人員的意圖,僅以暴力、威脅的方法妨礙押解工作的,不構(gòu)成本罪,但可以構(gòu)成妨害公務罪。
2.關(guān)于罪數(shù)問題。行為人因使用暴力方法劫奪被押解人員,造成押解人員傷害或者死亡的,或者殺害押解人員后劫奪被押解人員的,或者劫奪被押解人員后為滅口又殺害押解人員的,應當按照數(shù)罪并罰的原則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