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干部沖撞學生
2016年2月29號12時許,被告人馬高潮趁南陽一中放學之機,駕車加速沖入校內(nèi),繞辦公樓前花壇沖撞學生人群,先后將學生李某某等6人撞傷。之后,馬高潮駕車沖出校門,向南行駛至建設路與孔明路交叉口西南角處,又加速沖向過馬路的學生人群,致南陽一中學生王某某當場死亡、朱某某等5人受傷。被告人馬高潮在駕車逃離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
南陽中院認為,被告人馬高潮為泄私憤,故意駕車沖撞人群,致一人死亡、多人受傷,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馬高潮所犯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依法應予嚴懲。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損失應依法予以賠償。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判處死刑并賠償68萬
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往往與故意殺人、傷害罪混雜在一起,那么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這些罪有何區(qū)別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zhì)以外的并與之相當?shù)奈kU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實施的危險方法會危害公共安全, 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財產(chǎn)安全的嚴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后果發(fā)生。在司法實踐中,這種案件除少數(shù)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持希望態(tài)度屬于直接故意構成外,其他多數(shù)持放任態(tài)度屬于間接故意。本案中的罪犯范某就是屬于間接故意。
該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區(qū)分兩者的標準是使用危險方法實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為人使用的危險方法是殺人、 傷人或毀壞公私財物,其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構成該罪;如果其行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依照刑法的規(guī)定, 分別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該罪與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客觀方面都表現(xiàn)為使用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但后者必須發(fā)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嚴重損失的后果才構成犯罪; 前者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也構成犯罪。依照刑法第114條和刑法規(guī)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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