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冤案”專案組組長馮志明犯數(shù)罪被判刑
鳳凰資訊報道稱,“呼格案”專案組組長馮志明已被開除公職、開除黨籍。日前,內(nèi)蒙古高級人民法院對馮志明案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去年10月,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馮志明受賄,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非法持有槍支、彈藥,貪污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10萬元。目前馮志明已經(jīng)入獄服刑。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馮志明在擔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賽罕區(qū)分局局長和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13個單位或個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并伙同妻子金焱(另案處理)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購買或以明顯高于市場價格出售房產(chǎn),受賄折合人民幣共計3891091元;馮志明對34428288.28元的財產(chǎn)不能說明來源;私自持有、藏匿4支槍,549發(fā)子彈;擅自處分國有資產(chǎn),將15萬元售車款據(jù)為己有。
什么是刑法中的舉證責任倒置?
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規(guī)定,在訴訟中,提出主張的一方對自己的主張不負有舉證責任,舉證責任由對方承擔。如果對方不能舉證,則推定原主張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制度。
無罪推定是我國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因此,證明責任由控方承擔是刑事訴訟內(nèi)在的必然要求。在刑事訴訟中,控方負有完全的證明責任,舉證不能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被法律賦予了舉證的權利即刑事被告人有權證明自身無罪或者罪輕。
在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中,公訴機關和被告人都負有證明責任,如果被告人不能說明其財產(chǎn)是合法的,就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通說認為,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司法機關首先應證明某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chǎn)、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其后,舉證責任便移轉(zhuǎn)到該國家工作人員名下。當其舉證不能或者舉證被證明為虛假時,將以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被有罪推定。
如果要將此處的“說明”看成是一個標準的法律用語,可以理解為,被告人提供準確可查證的財產(chǎn)來源線索即為“說明”。之所以將被告人的證明標準降低,這是因為:一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羈押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只能提供線索而不能提供相應證據(jù)(環(huán)境不能)。二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取證能力所限制,只能提供線索,而不能提供相關證據(jù)(能力不能)。三是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要求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案發(fā)前必須保存以期證明自己收入合法的相關證據(jù),否則將承擔證明不能的法律后果(規(guī)范不能)。
綜上所述,雖然通說認為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是我國刑法中明文規(guī)定的應當由被告人承擔客觀證明責任的罪名,本罪屬于典型的舉證責任倒置。但是,筆者認為,本罪不是典型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倒置,被告人僅需說明合理來源,提供相關線索即可,證明來源合法還是應當由公訴機關承當,本罪中,被告人的證明責任標準明顯低于其他罪名中公訴機關的證明標準。更多相關刑事問題,歡迎咨詢法邦網(wǎng)專業(yè)刑事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