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設計賭局圈套騙取錢財
2004年10月,被告人黃藝、袁小軍為償還因賭博欠下的債務,共謀設計賭局圈套,以打假牌的方式騙取他人錢財。二被告人約定由黃藝物色被騙對象,由袁小軍負責約請幫助打假牌的人。此后,黃藝多次與在外經(jīng)營業(yè)務的“長天數(shù)碼港”業(yè)主、本案被害人姚某某電話聯(lián)系,謊稱請姚某某返家,當面商談買賣煤礦的有關事宜。2004年11月4日,姚某某從成都返回敘永縣,黃藝即邀請姚某某于次日一起共進晚餐,同時通知袁小軍約請幫助打假牌的人。11月5日下午,被告人劉小冬、方開強應邀來到敘永縣,黃藝在敘永縣城“國香”茶樓檢驗劉小冬、方開強打假牌的技能后,表示滿意。隨后,黃藝按事先的預謀,于當晚請姚某某在敘永縣城的“食圣”火鍋店吃飯。為不致引起姚某某的懷疑,黃藝向姚某某介紹劉小冬、方開強時,謊稱二人是“經(jīng)營煤炭生意的老板”。席間,黃藝又電話通知被告人劉昌敏、袁小軍前來共進晚餐。飯后,大約18時,黃藝邀已有醉意的姚某某到“碧於藍”茶樓喝茶打牌。先由劉昌敏、劉小冬與姚某某用撲克牌玩“斗地主”(一種賭博形式),黃藝為掩飾騙局,提出與姚某某合伙占一股。在打牌過程中,劉小冬以欺詐手段控制大小牌,僅兩小時,姚某某就輸?shù)衄F(xiàn)金1萬多元,并欠債10余萬元。隨后,黃藝等人鼓動姚某某換種方式,改玩“打悶雞”(一種賭博形式),以便把輸?shù)腻X贏回來。之后,黃藝、劉小冬和方開強仍以欺詐手段控制牌局。23時50分左右結束賭局時,姚某某已輸?shù)?8萬元,其中,欠劉昌敏13萬元,欠方開強44萬元。次日,姚某某約請黃藝到“長天數(shù)碼港”自己的辦公室,請求黃藝就賭債之事出面協(xié)調,看可否少還點錢。黃藝則以“愿賭服輸是賭場規(guī)矩”為由,拒絕了姚某某的請求,并通知劉昌敏、方開強到“長天數(shù)碼港”與姚某某結清賭債。姚某某只得將其所有的、車牌號為藏030093的尼桑奇駿越野轎車折價30萬元,連同14萬元現(xiàn)金抵償欠方開強的賭債,將其所有的、車牌號為川AET995的尼桑藍鳥轎車折價13萬元,抵償欠劉昌敏的賭債。黃藝等5人隨后開車到興文縣“洞鄉(xiāng)大酒店”一茶樓內分贓,黃藝、袁小軍、劉昌敏各得人民幣3萬元,劉小冬和方開強分得5萬元,并約定待兩輛車賣出后再行分贓。經(jīng)瀘州市江陽區(qū)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兩輛車的價值共計41.69萬元。
另查明:2005年3月9日至4月13日,被告人黃藝在因其他違紀行為被中共瀘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雙規(guī)”期間,在司法機關尚未掌握本案犯罪事實、未對其立案偵查之前,就主動如實供述了與本案其他被告人以打假牌方式騙取被害人姚某某錢財?shù)姆缸锸聦崱1桓嫒嗽≤姎w案后,提供了被告人劉小冬的下落,對公安機關抓獲劉小冬起到了協(xié)助作用。被告人劉昌敏歸案后,向公安機關提供了他人破壞電信設施和詐騙的犯罪線索,經(jīng)查證屬實。案發(fā)后,被害人姚某某所有的藏030093號尼桑奇駿轎車、川AET995號尼桑藍鳥轎車均已被公安機關追回。
法院判決:被告人立功依法從輕處罰
袁小軍歸案后,提供同案犯劉小冬的下落,對公安機關抓獲劉小冬起到了協(xié)助作用,可視為立功。其辯護人就此提出的辯護理由成立,予以采納。劉昌敏歸案后,提供他人犯罪線索,經(jīng)查證屬實,具有立功情節(jié)。其辯護人就此提出的辯護理由成立,予以采納。綜合考慮本案事實、情節(jié),結合汽車等贓物已經(jīng)追回的事實,對黃藝、袁小軍等5名被告人均可依法減輕處罰。
律師說法:立功行為如何認定
一、一般立功
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檢舉、揭發(fā)他人的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fā)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jīng)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jīng)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xiàn)的行為。
二、重大立功
重大立功,根據(jù)有關司法解釋,是指犯罪分子檢舉、揭發(fā)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jīng)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jīng)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xiàn)的行為。
三種情形不能認定為立功
1.非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
2.沒有指明具體犯罪事實的“揭發(fā)”行為。
3.犯罪分子提供的線索或者協(xié)助行為對于其他案件的偵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實際作用的。
四種來源線索、材料不得認定為立功
1.本人通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的
2.本人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
3.他人違反監(jiān)管規(guī)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