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保姆利用領導關系幫人調(diào)工作,受賄20萬被判刑
網(wǎng)易新聞報道稱:衡陽市委原書記李億龍家的保姆名叫胡興紅,初中文化,無業(yè)。2014年,衡陽某房地產(chǎn)公司董事長王某了解到胡興紅的工作情況,于是找到她托李億龍辦事:一次是將王某當公安的表弟調(diào)到衡陽市工作,一次是將王某朋友的兒子招進南華大學工作。這兩次,胡興紅都是將材料直接給李億龍,求他幫忙批字。李億龍看后,兩次都作出批示,一次是“請衡陽市公安局局長周某酌情照顧為荷”,一次是“請南華大學校長文某給予酌情考慮”。市委書記批了字,毫無疑問事情都辦成了。
為了感謝胡興紅,王某兩次各給了她10萬元,共計20萬。近日,法庭判決胡興紅有期徒刑1年4個月。
什么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關系密切人、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及其關系密切人,而斡旋受賄形態(tài)的主體直接為國家工作人員自己。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82條規(guī)定的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只要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存在上述關系的,可以界定為其近親屬。具備該罪的主體資格。其次是其他關系密切的人,該主體基于其與某國家工作人員的特定關系,足以影響該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決定或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能夠讓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其服務,即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再次是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國家工作人員在離職以后,該工作人員憑借其在職時的影響力,索取或收受請托人財物,為其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情況,才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所要規(guī)制的。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觀方面應當是直接故意。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中行為人先是利用與其關系密切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再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去受賄,而斡旋受賄形態(tài)中是國家工作人員直接利用自己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再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去受賄。即在這里他們所依靠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的主體不同,前者為與行為人關系密切的國家工作人員,后者直接為該國家工作人員。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本案中,官員李億龍家的保姆就是與國家工作人員李億龍的“其他關系密切的人”,其利用自己的保姆身份,為其他人調(diào)配工作需要,直接請國家工作人員、市委書記李億龍作出批示,利用市委書記的影響力,給其他國家工作人員施壓,從而幫助其他人調(diào)配工作,并收取賄賂20萬元,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了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更多相關刑事問題,歡迎咨詢法邦網(wǎng)專業(yè)刑事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