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偷車只為把妹,過去曾有盜竊、搶劫的前科
日前,義烏又有一名叫小明的未成年人,僅15周歲,在義烏稠江街道樓下村的一家汽修廠外,盜取了一輛奔馳轎車,而他盜竊的目的,僅僅是為了博取異性的關注以及在朋友面前炫耀一番。據了解,這不是小明第一次作案,過去他曾多次涉嫌盜竊,甚至搶劫。

6月27日上午7點多,義烏警方接到稠江街道樓下村某汽修廠負責人鄭先生報警稱,自己停在廠子門口的奔馳車不見了。警方隨即調取附近監(jiān)控進行倒查,發(fā)現凌晨3點50分左右,一名黑衣男子通過“拉車門”的方式試圖盜竊,在吃了2、3次“閉門羹”后,最終進入一輛黑色奔馳車,當場將它開走了。
據了解,小明是湖北人,自幼跟隨父親來到金華、義烏一帶謀生,在義烏讀到初二后便輟學了。當民警問及小明開車是跟誰學的時,他顯得很輕松,“我爸在江東一家托運部上班,自動擋的車,我看了一陣子就學會了?!边M一步調查后,小明在得手以后作出的一系列做法更令民警感到意外。
據他自己交代,他在盜竊成功后,先后多次開車到自己的朋友面前炫耀,并學著電視劇里的情節(jié),開豪車到酒吧門外邂逅美女。為此,身無分文的小明還將不久前盜來的iphone6手機典當了200元,買了包50元的利群煙,加了100元的油。最終,小明開車帶著女朋友到青巖傅摘楊梅時,車子沒油了,便留下字條棄車離開。
小明過去曾有6、7次盜竊、搶劫的前科,并且一直不服其父親的管教。目前,小明已經被義烏警方依法處理。
雖說是15的年齡,但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負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17條第3款規(guī)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笨梢?,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是減輕刑事責任能力年齡階段。這是未成年人犯罪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jié),表明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刑事政策精神。我國刑法第17條第4款規(guī)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边@里的收容教養(yǎng)是對不負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的一種保安處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