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瑩穎案嫌犯昨日聆訊拒認罪,取保候?qū)徴埱蟊痪?/strong>
中國新聞網(wǎng)報道稱,等待了20多天后,美國伊利諾伊大學香檳分校(UIUC)中國女學者章瑩穎失蹤案終于告破,美國聯(lián)邦調(diào)查局(FBI)于當?shù)貢r間6月30日宣布,已經(jīng)逮捕了綁架章瑩穎的男子布倫特?克里斯滕森。調(diào)查取證后,美國聯(lián)邦調(diào)查局6月14日將失蹤案定性為綁架,并懸賞1萬美元尋找章瑩穎下落。
此后多日,案件一直沒有顯著進展。直到6月27日,F(xiàn)BI才聲明已定位涉事的黑色車輛。與此同時,F(xiàn)BI早在6月15日就鎖定了重大嫌疑人克里斯滕森并對其進行秘密監(jiān)控,于29日監(jiān)聽到他承認綁架章瑩穎的事實,遂對其進行逮捕,案件至此也取得了突破性進展。
當?shù)貢r間7月3日上午,美國司法部門在伊利諾伊州地區(qū)法院對嫌犯克里斯滕森進行了第一次聆訊。克里斯滕森在聆訊時再度否認綁架章瑩穎的指控。另一方面,法院也沒有準予對嫌犯進行取保候?qū)?,因此克里斯騰森會繼續(xù)被聯(lián)邦執(zhí)法機關(guān)所控制。下一次開庭時間是7月5日。
美國的刑事司法程序是什么呢?
目前的美國沒有一部統(tǒng)一適用于全美聯(lián)邦的刑事訴訟程序法。就象各州在對犯罪的界定上存在差異一樣,各州在貫徹執(zhí)行刑事實體法的程序上也存在差別。本文擬主要介紹目前在大多數(shù)的州通行的程序和大多數(shù)的州通用的刑事訴訟術(shù)語。
1、犯罪的事實(Commission of the Crime):即有犯罪行為發(fā)生。
2、逮捕前的調(diào)查(Pre_arrest Investigation):一旦警察接到與可能的犯罪有關(guān)的信息,然后他們將決定:(1)犯罪是否實際上已經(jīng)發(fā)生,(2)如果犯罪已經(jīng)發(fā)生,是否有足夠的證據(jù)表明某個特定的人實施了犯罪以合理地將其逮捕。最通常的程序是警察的現(xiàn)場目擊,對證人的詢問,和對犯罪嫌疑人的訊問,即使是在嚴重的重罪案件中,諸如搜查犯罪嫌疑人的住宅等程序、電話監(jiān)聽、監(jiān)視、和對證據(jù)的科學技術(shù)鑒定等在所有的調(diào)查中所占的百分比也是很小的。
3、逮捕(The Arrest):逮捕是指——出于對某個人犯罪的指控之目的而將其關(guān)押的行為,這通常包括警察對犯罪嫌疑人的身體控制的行為,出于首先將犯罪嫌疑人轉(zhuǎn)移至警察機關(guān)的關(guān)押場所然后訊問對其有關(guān)重罪的指控,在沒有立即逮捕一個犯罪嫌疑人的必要時,警察首先向法庭申請一個命令,通常被稱為逮捕許可證(令狀)——可以以之授權(quán)警察執(zhí)行逮捕行為,逮捕令狀由治安法官簽發(fā),且在大多數(shù)的重罪案件中在簽發(fā)逮捕令之前要求警察提供相應的首先證明,然而,警察經(jīng)常在他們認為有足夠的理由可以合法地證明某人有罪時在沒有逮捕令時也對犯罪嫌疑人執(zhí)行逮捕,這種逮捕被稱之為無證逮捕。
4、登記(Booking):被逮捕者一到警察機關(guān)(尤其指警察機關(guān)的關(guān)押場所),他將被登記建檔。
5、逮捕后的調(diào)查(Post_arrest Investigation)
6、確定指控的罪名(The Desition to Charge):有時在對被逮捕人進行登記和將其提交到治安法官面前之間,將首先由警察、然后由檢察官來確定對被逮捕人提出起訴的罪名,這種審查確定程序在不同的司法管轄區(qū)之間差異十分巨大,在訴訟參與人和他們采用的標準上,通常由一份逮捕報告開始(有逮捕官員填寫完成),在一些地方這一報告必須在對被逮捕人登記之前完成,然而其他一些多方則只要求警察在當天輪班之前準備好。
假如更高級別的警官同意了指控,緊接著就是將該案提交給檢察官辦公室,在一些司法管轄區(qū),(公訴律師)檢察官通常直到被逮捕人被送到治安法官面前后才去審查案卷,而在另外的一些司法管轄區(qū),警察在未征得檢察官同意的情形下就已經(jīng)準備好了起訴書,在大多數(shù)的司法管轄區(qū),檢察官在被逮捕人在治安法官面前首次接受聆訊前便會去審查案卷。
7、提出控告書(Filing the Complaint):??馗鏁馗姹淮兜娜朔赣心匙铮@一控告書的提交使被逮捕者成為刑事案件中的被告。在大多數(shù)的重罪案件中,最初的控告文件是控訴書,也就是最初在被逮捕人第一次被提交到治安法官面前時交給治安法官的那一份,在這一程序的后面階段,一份起訴書或控訴書將代替控告書作為控告文件,控告書通常陳述事實宣稱被指控人在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犯有特定的行為,構(gòu)成對某一特定的刑事法律的違反??馗鏁仨氂煽馗嫒撕灻?,宣誓他相信在控告書中陳述的事實屬實。
8、治安法官對控告書的審查(Magistrate Review of the Complaint):雖然控告書是被提交給治安法庭,但治安法庭沒有權(quán)力對重罪案件進行審判。他的職能僅僅是在將重罪案件移交給一個有普通管轄權(quán)的法庭之前進行一些預備性的工作(即通常意義上的預審)這些任務中的首要任務是決定是否有足夠的法律基礎(chǔ)以支持逮捕和羈押被告人。
9、初次聆訊(The first Appearence):在控告書被審閱和存檔后,被控告人就被從羈押場所帶出來送到治安法官面前。被告人的這一次初次聆訊是刑事司法程序中緊接著的一個重要步驟,它通常被簡單地描述成“初次聆訊”,但在其他一些司法管轄區(qū)這也被稱為最初到庭或在傳喚后初次到庭。幾乎所有的州都要求被逮捕的人將毫不遲延地被送到治安法官面前,在大部分的地區(qū),這些時間被延誤的原因主要在于被逮捕人的登記、運送轉(zhuǎn)移、審核控告決定、準備控告書,以及其他一些預備性事務。治安法官在初次聆訊中發(fā)揮的最重要的功能就是決定被告人從羈押場所釋放,等待即將到來的審判的條件。這一功能通常也就稱為取保,通俗地說,取保就是一個被告不得不存入個人財產(chǎn)到法院以取得從羈押場所的釋放,該財產(chǎn)的作用就在于確保被告人在審判時到庭。
10、預審(Preliminary Hearing):預審也在治安法院進行,經(jīng)常由主持初次聆訊的同一個法官主持,預審階段治安法院的任務是決定是否有足夠的證據(jù)支持起訴并將案件移送給大陪審團(有進行大陪審團審查的州)或?qū)徟蟹ㄔ骸?/p>
11、大陪審團審查(Grand Jury Review):大陪審團的功能和預審程序一樣,是篩選出那些沒有足夠的證據(jù)的案件停止繼續(xù)指控。
12、提交起訴書或控告書(Filling of Indictment or information)
13、對控訴書或起訴書的初審(Arraignment on the indictment or information):在起訴書或控訴書被提交給審判法庭不久,法庭就將傳訊(提審)被告人。初審通過簡單的步驟就為了達到兩個目的:(1)、告知被告人其被指控的罪名(to inform the defendant of the specific charge)、(2)、允許其對所指控的罪名做出無罪、有罪的答辯或不答辯。
14、審前程序(pre-trial Procedure)
15、審判(The trial)
16、判決(sentencing)
17、上訴和間接抗訴(Appeal and Collateral Attacks)
18、緩刑和取消假釋(Probation and Parole Revocation)
19、最終解脫(Final Release)
從上文的介紹可知,美國的刑事司法程序比較復雜,本案中,章瑩穎案的犯罪嫌疑人昨日被首次聆訊,即上文所述的初次聆訊階段,在該階段,通常的功能是確定是否對被告人進行取保候?qū)?,昨日,法官已?jīng)拒絕了被告人的取保候?qū)徴埱?。本案還沒有找到被害人的尸體或者下落,案件的進一步審理和進行將存在一些證據(jù)上的困難,是否符合起訴條件,還有待于警方的進一步搜索證據(jù)。更多相關(guān)刑事問題,歡迎咨詢法邦網(wǎng)專業(yè)刑事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