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盜室友電腦險些誤入歧途

3年前,阿典是一名差點淪為“階下囚”的失足大學生。3年后,他是一名致力于失足學生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師。阿典說,如果不是3年前檢察官做出的“不起訴”決定,他的人生可能是另外一個樣子。為了了解阿典的家庭情況和犯罪原因,秦雨和同事跟隨阿典踏上了歸途。28小時的火車換汽車再爬山,終于到了阿典的家。原來,阿典是小山村里的第一個大學生,父親體弱多病,母親有輕微智障。為了給他籌集學費,懂事的弟妹主動輟學,和父親一道外出打工。父親積勞成疾后,阿典借遍了老師、同學和親友,但面對高額的醫(yī)療費,仍只是杯水車薪。情急之下,他偷走了室友的筆記本電腦變賣,被告發(fā)。面對阿典臉色蠟黃的父親、骨瘦如柴的母親、衣衫襤褸的弟妹,秦雨和同事表示,自己是阿典在檢察院實習的老師,和阿典一道來探望。第二天一早,秦雨和同事留下身上所有的錢,匆匆趕回單位。一方面以犯罪情節(jié)輕微建議本院作不起訴處理;另一方面,與導師共同制訂幫教方案,還建議學校給予援助。如今,大學畢業(yè)后的阿典當上了一名律師。為了感激檢察官曾經(jīng)對他的幫助,他選擇致力于失足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決心將檢察官的關愛和法律的溫情傳遞下去。昨天,記者了解到,近年來,洪山檢察院建立健全大學生犯罪不捕、不訴風險評估機制,根據(jù)犯罪性質(zhì)、情節(jié)、悔過表現(xiàn)等因素綜合評估,決定是否作不予批準逮捕、酌定不起訴處理。由四名檢察官組成的“秦雨工作室”,五年來共依法決定不批捕68人,不起訴26人,建立幫教小組94個,全部重返校園,其中5人考上研究生,12人進入世界500強企業(yè),其余人員也完成學業(yè)。
檢察院在什么情況下不起訴
不起訴的適用范圍是指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法定情形。根據(jù)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具有以下三種情形:
1、法定不起訴(絕對不起訴)
法定不起訴,是指《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款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這種情形我們稱之為絕對不起訴。
2、酌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guī)定: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相似于國外學者的“微罪不起訴”,這樣稱謂能體現(xiàn)其性質(zhì),還是比較科學的。從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看,酌定不起訴的適用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犯罪行為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3、證據(jù)不足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guī)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jù)不足的,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這種不起訴的適用前提是案件必須經(jīng)過補充偵查。這里需要指出,所謂“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并不意味著檢察機關有權在起訴與否之間做出自主選擇,因為證據(jù)不足屬于不具備起訴條件的情況,因而不能提出起訴。
檢察院不起訴的適用情形
法定不起訴的情形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法定不起訴適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jīng)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不只是冰冷的枷鎖,其終極目的是懲治犯罪,讓罪犯改邪歸正,回歸征途,讓社會少些犯罪,多些和諧與平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