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冒充中石化員工,騙取銀行99億元被抓獲
據參考消息報道稱,2014年1月至7月,犯罪嫌疑人任某伙同犯罪嫌疑人閆某某利用其控制的泰安海納化工有限公司、泰安市欣平塑料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虛構貿易背景,使用偽造的中國某石化化工銷售有限公司華北分公司公章及法人章,冒充中國石化化工銷售有限公司工作人員,與某銀行濟南分行、某銀行泰安分行等多家銀行簽訂三方保兌倉協(xié)議,騙取某銀行濟南分行、泰安分行等多家銀行開具銀行承兌匯票票面總金額99億元。
南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民警,歷時12個月,轉戰(zhàn)北京、上海等地,成功偵破一起涉案金額99億元的特大保兌倉業(yè)務類票據詐騙案,共抓獲犯罪嫌疑人7名,查封多地房產23套,土地4宗,凍結涉案賬戶17個,追繳、避免經濟損失二億多元。
票據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關系是什么?
合同詐騙和票據詐騙在本質上都是“詐騙”,而且票據詐騙犯罪很多時候也都使用了合同這一手段,故而存在著一些交叉關系,容易混淆此罪與彼罪的界限。
票據詐騙罪(刑法第194條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明知是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據,或簽發(fā)空頭支票、簽發(fā)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據事實,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票據詐騙罪在主觀上須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司法實踐中,一些票據詐騙犯罪往往借助經濟合同的形式,而一些合同詐騙犯罪也會采取以價值基礎不真實的票據作為擔保或者支付手段,因此,這些詐騙犯罪案件,既牽涉到經濟合同,又與金融票據相關聯,究竟以合同詐騙罪還是票據詐騙罪論處,往往存在爭議。合同詐騙罪與票據詐騙罪主觀上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客觀上都實施了詐騙行為,特別是合同詐騙罪中第二款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作擔保進行詐騙與票據詐騙罪利用各種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進行詐騙,這兩者之間極易混淆,因此在實踐中應注意區(qū)分二者之間的界限。
二者的區(qū)別有:1、客體不同。兩罪的客體盡管都是復雜客體,但合同詐騙罪規(guī)定在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八節(jié)“擾亂市場秩序罪”中,侵犯的是市場經濟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而票據詐騙罪規(guī)定在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五節(jié)“金融詐騙罪”中,侵犯的是票據所有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以及金融機構的財產權,和國家金融管理秩序。2、犯罪對象不同。合同詐騙罪的犯罪對象是對方當事人的財物。這里的對方當事人,即與之簽訂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還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財物的種類也多種多樣,諸如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有形財產、多數無形財產、合法取得的財產、非違禁品等。而票據詐騙罪的犯罪對象是貨幣和有價證券。3、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合同詐騙罪主要發(fā)生在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具體表現為上文所述的法定五種情形。與票據詐騙罪相比較,行為人使用種種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必須是而且只能作為合同履行的擔保,這是為了使對方當事人相信自己的經濟實力,從而與之簽訂合同,進而詐騙對方財物;票據詐騙罪主要發(fā)生在票據交易活動中,具體表現為如前所述的法定的五種形式。相對于合同詐騙罪客觀表現中“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的、誘騙當事人簽訂、履行合同,從而騙取當事人財物的行為”,票據詐騙的行為人是使用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直接支付合同的款項,從而進行詐騙。要達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必須通過金融機構兌現。4、主觀方面認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具體外在表現不同。合同詐騙犯罪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外在表現是,行為人主觀上意欲通過簽訂、履行合同的方式,將當事人的貨物、貨款非法占有。票據詐騙犯罪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外在表現是行為人是通過偽造、變造金融票據或者使用廢票據或其他違法票據將他人財物非法占有。
本案中,二犯罪嫌疑人通過虛構交易背景和冒用中石化工作人員,從而騙取銀行工作人員的信任,與銀行簽訂三方保兌協(xié)議,進而能夠騙取銀行的匯票,構成票據詐騙罪。合同詐騙罪與票據詐騙罪之間的關系屬于法條競合關系,其中,票據詐騙罪是特別法條規(guī)定之罪,合同詐騙罪是普通法條規(guī)定之罪。一行為同時觸犯這兩個罪名時,按照“特別法優(yōu)于一般法適用”的法條競合處理原則,以票據詐騙罪論處。更多相關刑事問題,歡迎咨詢法邦網專業(yè)刑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