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住宅小區(qū)內撞人成被告
2012年7月22日16時47分許,被告人趙某超速駕駛浙f×××××輕型廂式貨車,在本市凝翠嘉苑小區(qū)內由南向北行駛時,與沿小區(qū)內道路由西向東行駛的金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金某死亡、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被告人趙某在現(xiàn)場用手機向公安機關報警,并在接受調查時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另查明,本案民事部分雙方已經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被告人趙某已經履行了全部賠償義務,被害人金某家屬書面請求對被告人趙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法院判決:被告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被告人趙某在居民居住區(qū)內,超速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趙某過失致人死亡,情節(jié)較輕,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趙某系自首,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同時本案民事部分已經妥善處理,也得到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也可酌情對被告人趙某從輕處罰,并可依法適用緩刑。據(jù)此,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趙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律師說法:為何定過失致人死亡罪?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犯罪構成:(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xiàn)是:1、行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為;2、客觀上必須發(fā)生了致人死亡的結果;3、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周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主體;(四)本罪在犯罪主觀上的表現(xiàn)為過失,包括過于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兩種,該過失是針對死亡結果而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guī)定: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133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134條、第233條等規(guī)定定罪處罰?!蹲罡呷嗣穹ㄔ?、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guī)定:“其中公路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經公路主管部門驗收認定的城間、城鄉(xiāng)間、鄉(xiāng)間能行駛汽車的公共道路?!睂τ谖唇浗还を炇盏男陆ɑ蚋慕ü飞习l(fā)生的車輛事故,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確定的道路交通事故。
以上就是關于“住宅小區(qū)內撞人,如何定罪”的案例介紹,顯然,對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界定是有明確的規(guī)定的,不同的地點發(fā)生交通事故,會觸犯不同的罪名。如果有相關法律問題,還請咨詢專業(yè)刑事律師幫助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