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的認定
案情簡介:被告人李某某欲替女友徐某某報復其前男友程某,決定利用徐某某在朝陽區(qū)南磨房中心小學向程某交還電腦的機會對程某進行毆打。被告人李某某糾集了被告人焦某、韓某、楊某某和張某(另案處理),于2011年11月18日19時許,在朝陽區(qū)雙龍小區(qū)南磨房中心小學門外路邊,對程某及與其一起來取電腦的劉某進行毆打,其間李某某和張某持刀對劉某進行砍、扎,致劉某左背腰部穿透傷,乙狀結(jié)腸系膜破裂出血,后腹膜血腫,腰大肌部分斷裂,右腰背部及右上臂銳器傷;致程某左眼鈍挫傷。經(jīng)鑒定劉某所受損傷為輕傷(偏重),程某所受損傷為輕微傷。后被告人李某某、焦某、韓某、楊某某被查獲歸案。
法院判決:被告人行為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焦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韓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楊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在案之刀具二把,予以沒收。
律師評析: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qū)別
對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進行別,要從兩種罪名的犯罪構(gòu)成的四個要件分別予以區(qū)分:
1、兩罪的主體范圍不同
根據(jù)《刑法》的相關(guān)規(guī)定,故意傷害罪的主體范圍較為特殊,包括十四周歲至十六周歲和十六周歲以上的兩類,前者主要為重傷承擔刑事責任,而后者則包括對輕傷和重傷都承擔刑事責任。而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gòu)成。
2、兩罪的故意內(nèi)容不同
故意傷害罪在主觀上有使他人身體健康受到損害的故意。尋釁滋事罪的故意則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結(jié)果,并且希望或促使這種結(jié)果發(fā)生,其動機就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以達到滿足精神空虛的犯罪目的,故意傷害罪則無此動機和目的。
從犯罪行為方面看,尋釁滋事罪的起因通常是“無事生非”和隨意毆打他人,表現(xiàn)為無端生事和小題大做等行為,而故意傷害罪的起因則“事出有因”。
3、兩罪所侵害的對象不同
故意傷害罪所侵害的對象往往比較明確和特定的,一般是認識的或有過節(jié)的人,且在傷害行為實施之前往往有一個準備過程,行為人與被害人有一定的接觸或者交往,而且糾紛往往在傷害發(fā)生之前沒有得到較好的解決,導致矛盾激化,進而產(chǎn)生了行為人挑起事端,傷害對方,報復對方;而尋釁滋事罪侵害的對象比較隨意、不特定的,可以是熟人,也可以是陌生人,只是自己看不慣就惹是生非,尋求精神上的刺激來滿足自己非正常的心理,在行為發(fā)生時大多是臨時起意的,對認識或素不相識的人無理無故進行毆打,是一種想打就打的流氓作風。
4、兩罪所侵害的客體不同
故意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quán)利,侵害的客體比較單一。而尋釁滋事罪侵害的客體相對比較復雜,既侵害了社會公共秩序,即人們遵守共同生活規(guī)則所形成的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與非公共場所人們遵守共同生活規(guī)則所形成的秩序,有可能還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權(quán)?! ?/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