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成年人販毒 法院從重處罰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楊某和蒲某(未成年人,另案處理)均系吸毒人員。2016年6月中旬以來,蒲某暫住在楊某租住的四川省射洪縣太和鎮(zhèn)文化路一出租房內。二人同住期間,楊某向許某、羅某、李某及楊某某(未成年人)販賣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計10次,約4克,其中9次指使蒲某送貨。2016年7月21日,公安人員在楊某租住處將其與蒲某抓獲,當場查獲甲基苯丙胺6.9克。綜上,楊某販賣甲基苯丙胺共計10.9克。
(二)法院判處楊某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
本案由四川省射洪縣人民法院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販賣,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楊某販賣毒品數(shù)量較大,且多次、向多人販賣,應依法懲處。楊某利用未成年人販賣毒品,且販毒對象部分為未成年人,應依法從重處罰。楊某在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jù)此,依法對被告人楊某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三)律師評析
毒品對社會的危害是很大的,有很多人因毒品毀了自己的一生,毒品若不嚴格管控打擊,將嚴重威脅社會穩(wěn)定,所以,國家一直講毒品類犯罪作為重中之重進行打擊。同時,我們也看到現(xiàn)在一些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夠成熟、分辨是非能力較弱、好奇心強、容易受到毒品誘惑的特點,控制、指使未成年人實施毒品犯罪,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嚴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為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六款規(guī)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p>
本案被告人楊某通過為未成年人蒲某提供食宿,逐漸控制蒲某,先后九次指使蒲某為其向購毒人員送毒品,還向未成年人楊某某出售毒品。四川省射洪縣人民法院根據(jù)本案的事實和楊某的犯罪情節(jié),決定對被告人楊某從重處罰,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