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販賣煙草被查涉嫌非法經營
2014年8月5日,被告人胡某甲在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和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情況下,從湖南省岳陽市購買煙草專賣品,欲返回湖北省鄂州市進行販賣,途中被武漢市煙草專賣局洪山區(qū)分局查獲,并罰款人民幣1890元。
2015年1月13日,被告人胡某甲采取上述同樣手段運輸并欲販賣煙草專賣品,后被武漢市煙草專賣局江夏區(qū)分局查獲,并罰款人民幣1260元。
2015年2月14日6時許,被告人胡某甲再次至湖南省岳陽市梅溪橋批發(fā)市場,購得利群牌(新版)香煙20條、黃鶴樓牌(硬珍品)香煙50條、黃鶴樓牌(硬1916)香煙10條,欲運回鄂州市販賣,途經京珠高速本區(qū)安山收費站出口處時,被武漢市煙草專賣局江夏區(qū)分局行政執(zhí)法人員當場抓獲,并查獲上述香煙。經鑒定,上述80條香煙共計價值人民幣32600元,均為真品卷煙。次日,武漢市煙草專賣局江夏區(qū)分局將被告人胡某甲移交至武漢市公安局江夏區(qū)分局。
法院判決:對被告人以非法經營罪判處
被告人董杰、陳珠以牟取利益為目的,違反國家規(guī)定,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也未獲得上海盛大網絡發(fā)展有限公司許可和授權,將明知是破壞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互聯網游戲作品技術保護措施并修改他人游戲作品數據的非法互聯網出版物“外掛軟件”使用到上海盛大網絡發(fā)展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的游戲程序上,進行有償代練經營活動,牟取了巨額非法利益,侵害了上海盛大網絡發(fā)展有限公司的合法權益,屬于出版非法互聯網出版物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構成非法經營罪。
律師說法:非法經營罪立案標準是什么?非法經營罪會判多少年?
違反國家規(guī)定,出版、印刷、復制、發(fā)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個人非法經營報紙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圖書2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500張(盒)以上的,
3.單位非法經營報紙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圖書5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以上的。
4.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yè)務,非法經營數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5.個人或單位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非法經營煙草,非法經營煙草制品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生產許可證、批發(fā)許可證、零售許可證,而生產、批發(fā)煙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情節(jié)嚴重,法定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達5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滿1萬元;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達50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滿10萬元;
(三)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制品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數額達2萬元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煙草制品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法定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