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刑事賠償標準
刑事賠償是指司法機關錯拘、錯捕、錯判而引起的國家賠償。
賠償范圍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guī)定了刑事賠償?shù)姆秶?/p>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zhí)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7.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zhí)行的。
《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同時規(guī)定了國家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guī)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4.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
6.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國家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
根據《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分以下幾種情形
1. 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3.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4.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逾期不予賠償或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shù)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設立賠償委員會,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審判員組成。
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shù)模r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取任何費用。
國家行政賠償?shù)臉藴?/strong>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shù)闹饕M成部分。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guī)定了行政賠償?shù)姆秶?/p>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7.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違反國家規(guī)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9.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同時規(guī)定了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已的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
3.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
根據《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分以下幾種情形: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3.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4.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5.賠償機關被撤銷的,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6.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行政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賠償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但不得不經賠償義務機關處理而直接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