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偽證罪
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jié),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要成立偽證罪,須同時滿足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偽證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與司法機關的正?;顒?,是復雜客體。
(二)客觀要件
偽證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在刑事偵查、起訴、審判中,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jié),作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的行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所謂作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指證人作了虛假的證明,鑒定人作了不符合事實真相的鑒定,記錄人作了不真實的記錄,翻譯人作了歪曲原意的翻譯。所謂隱匿罪證,指掩蓋歪曲事實真相、毀滅證據(jù),將應該提供的證據(jù)予以隱匿。所謂與案件有重要關表的情節(jié),主要是指對案件是杏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zhì)或者對罪行輕重有重大影響的情節(jié)。如果偽證的事實無關緊要、對案件的處理影響不大,不能以偽證罪淪處。至于偽證行為是否造成了錯判,不影響定罪,可作為量刑的情節(jié)予以考慮。
(三)主體要件
偽證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是在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
(四)主觀要件
偽證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自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虛假陳述是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jié),但為了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而為之。如果行為人不是出于陷害他人的意圖或者隱匿罪證,就不能以偽證罪論處。
二、偽證罪與窩藏、包庇罪的區(qū)別
(一)犯罪主體不同。窩藏、包庇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而偽證罪是特殊主體,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
(二)犯罪的時間不同。窩藏、包庇罪的實施可以在犯罪分子被采取強制措施之前,也可以在其被逮捕、關押又逃脫之后、而偽證罪的實施則只能是發(fā)生在判決之前的偵查、起訴和審理階段
(三)犯罪客觀方面的內(nèi)容不同。窩藏、包庇罪一般表現(xiàn)為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或者幫助其逃匿,而偽證罪則表現(xiàn)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jié)作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
(四)犯罪對象不同。窩藏、包庇罪的對象可以是未經(jīng)逮捕、判刑的犯罪人,也可以是已經(jīng)判決的犯罪人,而偽證罪的對象則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可以是有罪的人,也可以是被懷疑有罪而實際無罪的人。
(五)犯罪的目的不完全相同。窩藏、包庇罪的目的是使犯罪人逃避刑事制裁,偽證罪的目的則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到錯誤的刑事追究,也可以是隱若罪證使犯罪人逃避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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